保密工作信息化手段(保密宣传OA系统频传密)

2014年11月,某县教育局连接互联网的办公自动化系统服务器被发现存储3份秘密级文件。经查,2011年8月、2014年10月,该县教育局安全股股长王某、人事股股长宋某及局党委委员闫某,分别通过该办公自动化系统将1份秘密级文件发送到下级单位。其中,闫某传输的文件系该县县委办公室有关人员遮住文头后下发的密码电报。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王某、宋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对闫某进行通报批评,对其他8名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党纪、政纪及其他处理。

保密工作信息化手段(保密宣传OA系统频传密)(1)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钱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钱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点 评

本案中,教育局王某、宋某、闫某三人通过连接互联网的OA系统传递秘密文件,本质上就是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二者没有任何区别。此外,县委办公室有关人员明知文件是国家秘密,还掩耳盗铃,遮住文头后下发密码电报,试图掩盖其国家秘密属性,更是知法犯法,最后都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因此,各机关、单位在着力建设办公自动化网络的同时,还应开发和运用有效的保密措施,比如建立OA系统上传、传输文件、资料审批制度,避免国家秘密信息在连接互联网的OA系统中扩散,真正筑牢坚实的保密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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