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阴沉木怎么处罚(以榄仁木冒充胡桃木)

案前闲谈:疫情居家的第七天,和各位友友们分享一份消费者反击厂家的经典判例,提示友友们购买家具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防止被厂家误导欺骗本文将在最后附上消费者反击厂家时需要准备哪些基本证据资料,以便于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更好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买卖阴沉木怎么处罚?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买卖阴沉木怎么处罚(以榄仁木冒充胡桃木)

买卖阴沉木怎么处罚

案前闲谈:

疫情居家的第七天,和各位友友们分享一份消费者反击厂家的经典判例,提示友友们购买家具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防止被厂家误导欺骗。本文将在最后附上消费者反击厂家时需要准备哪些基本证据资料,以便于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更好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背景

2016年1月13日,原告金某在被告的京东店铺“XXX专卖店”购买了黄金胡桃木实木梳妆台、全实木胡桃木床头柜、全实木胡桃木双人床各1件,原告共支付货款14784元,被告于2016年1月22日送货并派人安装。被告在其京东店铺涉案家具宣传网页商品参数材质一栏描述为:整个产品为100%纯实木黄金胡桃木,没有任何人造板材、没有贴皮,货真价实。原告在起诉前自行委托浙江省林产品质量检测站对涉案家具的床头部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所用木材名称为番龙眼。

二、案情简介

(一)该案件于2016年9月22日、2017年6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将普通番龙眼材质的家具故意宣传为进口高档黄金胡桃木材质,导致原告信以为真并购买了家具,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且造成原告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撤销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14784元,涉案家具由被告自行取回;

2.被告赔偿原告三倍购货款的损失44352元;

3.被告承担检测费500元,公证费2700元。

(二)被告辩称,根据法院委托的鉴定报告书,其销售的涉案家具材质为榄仁木,而榄仁木俗称黄金胡桃木,故被告不存在欺诈。原告在起诉前自行鉴定的涉案家具材质为番龙眼,与法院委托鉴定意见不一致,说明原告系恶意诉讼,原告应当给出合理的说明。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对有效证据的确认,法院认定,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将材质为榄仁木的家具宣传为100%进口黄金胡桃木是否构成欺诈。原告主张,其在购买涉案家具时,被告客服人员、网页宣传均称涉案家具为100%进口黄金胡桃木,但经鉴定,涉案家具的材质为榄仁木,并非黄金胡桃木,被告构成欺诈。被告认为,榄仁木俗称黄金胡桃木,且榄仁木必然为进口,中国不生产。本院认为,首先,根据鉴定报告,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涉案家具主要用材为榄仁木,国家标准中无“黄金胡桃木”的名称。故被告应当对榄仁木即黄金胡桃木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榄仁木即黄金胡桃木,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其次,根据原告提交的订单信息,被告销售的涉案家具名称中带有“全实木胡桃木”字样,根据鉴定报告,涉案家具可归类为“实木家具”,非“全实木家具”。且胡桃木与榄仁木系两种不同的材质。再次,被告在网页宣传中宣称材质为高档进口黄金胡桃木,但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系进口材质的事实。综上,本院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所谓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本案中,原告从被告开设的京东商铺购买涉案家具是实,原、被告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被告在双方网络交易订单中的商品名称分别为胡桃木全实木梳妆台化妆桌组合、全实木胡桃木床头柜、全实木胡桃木双人床,在商品参数材质一栏亦宣传为100%纯实木黄金胡桃木、高档进口黄金胡桃木,但根据本院委托的鉴定意见,涉案家具主要用材为榄仁木,并非胡桃木或黄金胡桃木。被告行为已构成欺诈。原告主张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被告退还货款并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涉案家具由被告自行取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在司法鉴定程序中已作为检测选材的部位被告不应再主张取回,本院在此予以指出。原告在起诉前自行委托检测支出的检测费500元,与本院委托鉴定意见不一致,故该检测费50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公证费27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原告与被告美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14784元,其销售给原告的梳妆台、床头柜、双人床各1件(鉴定取材除外)由被告自行取回。

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4352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679元,由原告负担40元,由被告负担639元。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负担。

三、简要评价

这是典型的厂家利用其专业知识虚假宣传“套路”消费者购买家具的案例。大部分厂家是知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退一赔三”的法律规定,但就是抓住消费者不懂法或维权成本太高的心理,认为消费者不会起诉,从而肆无忌惮的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

四、附件:证据资料清单

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遇到厂商各种花式的广告宣传,购买产品后发现其实物与宣传不符,但苦于不知道维护权益需要什么材料,现根据案例汇总了一份资料清单,便于友友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此类案件中准备的证据资料可分为以下几组:

第一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所需资料: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工商信息等;

Ps :被告工商信息资料登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

第二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的事实

所需资料:购销合同&订单合同、官网宣传广告、聊天记录、鉴定报告、协商沟通记录、通话录音等;

Ps:第二组资料是案件胜败的关键,故消费者应当妥善保存聊天记录、电话录音。

第三组证据:证明原告损失

所需资料:购买家具的支付凭证及发票、诉讼费凭证、鉴定公证费凭证等;

以上资料是该类型案件的常见基本证据资料并不非全部证据,具体证据应视具体案件而定。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案例来源: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5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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