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严禁游戏币的买卖(重复任务刷游戏币)
再审:对格式条款的不同解读,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官方严禁游戏币的买卖?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官方严禁游戏币的买卖
再审:对格式条款的不同解读
昨天写到网易公司处罚陆某的理由是其在游戏中频繁自己组队,大量重复“师徒”、“中三环”任务,刷取游戏币用于出售,而非用于提升角色实力,其游戏行为已经超出“正常的娱乐互动”,符合《服务条款》第七条第10项中关于“利用多个游戏角色以营利为目的交易游戏道具”的约定(以下简称“牟利条款”),属于“牟取不正当利益”,已构成违约。
陆某认为作为处罚依据的牟利条款属于约定不明的格式条款,对“娱乐互动”等相关含义,应作对用户有利的解释。
具体来说,就是陆某认为《服务条款》中并没有对“娱乐互动,以及基于该等娱乐互动的需要”进行解释,根据《合同法》第41条(现在的《民法典》第498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该条款应当作不利于网易公司的解释,而一二审法院实际上作出了有利于网易公司的解释,扩大了牟利条款的适用范围。
网易公司则认为牟利条款采用“概括 列举”的方式对牟利行为进行明确,不会产生任何歧义。
网易公司在原审期间还提交了多份生效判决,用于证明其他地方的法院都支持牟利条款对用户具有约束力。
再审法院不支持网易公司的主张,判定涉案游戏行为并未违反游戏软件设置的游戏规则:
网易公司的处罚依据(包括牟利条款)中,并没有明确“多个”“大量重复”是指什么。再审时,网易公司明确以下数量标准:
- 《倩女幽魂2》对玩家账号注册并无数量上的限制,且每个账号在每个服务器最多可创建4个游戏角色;
- “师徒”任务和“中三环”任务的次数上限:师父每日可接“师徒”任务为30次,徒弟每日可接“师徒”任务为6次,“中三环”任务每日次数上限为5次。
再审法院确认陆某注册账号的数量、创建角色的数量、相关任务的次数,均未超过网易公司设定的标准,否则,游戏软件系统不可能通过。网易公司据此作为处罚陆某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
此外,陆某把通过游戏规则获取的游戏币(银两)在游戏设置的“藏宝阁”进行交易且交易成功,说明该等交易行为也符合游戏设置的规则。
再审法院认为,游戏玩家即网络游戏平台消费者,在游戏软件设定的游戏规则内有权选择自己的游戏消费方式。如果网易公司变更游戏规则,应当通过对游戏规则进行修改或限制来完成。
规则设定的方式:技术设定与书面协议
此处有一个细节。再审法院用词是“游戏软件设定的游戏规则”,这说明法院注意到玩家使用网络游戏服务时实际上会受到两类游戏规则的约束或指引,且二者并非总是一致。
- 一套是游戏开发商在游戏软件设计时设定的游戏规则,或者说技术上所做的设定;
- 一套是以格式协议形式存在的游戏规则。
此时回顾各方观点可知再审法院在利益平衡中作出有利于消费者一方的解释。
- 网易公司引用牟利条款,认为陆某上述行为(“多个”“大量重复”)虽然没有突破游戏规则本身限制的数量,但仍然不属于网络游戏“正常的娱乐互动”,获取的游戏币不用于提升角色实力而用于交易属于“牟取不正当利益”。
- 一二审法院支持网易公司的认定。
- 再审法院则认为牟利条款本身并未对相关数量、次数标准进行明确约定,玩家行为也并未突破游戏软件本身设置的限制,因此并不违规。
在再审法院看来,游戏服务消费者(玩家)有权在游戏项目本身设定的游戏规则允许范围内,根据个人的喜好,选择游戏的项目和行为方式。
本案中,网易公司判定玩家利用游戏牟利而非“娱乐互动”时,依据是陆某做了大量的“师徒”、“中三环”任务,且“未将获得的游戏币用于提升角色实力”。
陆某认为自己选择的游戏方式并没有违反《服务条款》的约定,而且网易公司的说法也不属实:
- 自己的角色在四年前就已经达到144.7级(满级150级),武器 16(最高 20),完美度满五颗星(最高五颗星),修为81.8,修炼修为花了10亿经验,可以轻松应对游戏的大部分任务,已经明显提升角色实力,并非网易公司所称的“陆某未将获得的游戏币用于提升角色实力”。
- 如果网易公司要求玩家在游戏中获得的游戏币只用于提升角色实力,那游戏任务中只奖励不能在“藏宝阁”交易的银票就行,而网易公司却奖励可以在“藏宝阁”交易的银两,后又认定玩家在“藏宝阁”交易银两的行为属于牟利,前后矛盾。
总之,陆某认为自己花了长达19个月的时间玩案涉游戏,不可能只是为了牟利1600元。
规则的修改
再审法院认为,如果游戏服务提供者认为消费者(玩家)诸如频繁自己组队重复任务以及不用游戏奖励获取的游戏币用于提升角色实力等行为,影响游戏环境的公平性或平衡性,应当通过对游戏程序相关设置进行修改来限制消费者(玩家)的游戏行为,而不能通过《服务条款》将玩家在游戏项目规则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和操作的游戏方式、游戏行为定义为违反《服务条款》的行为,否则,就是一种消费构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当然这里也有一个有待讨论的问题——对游戏规则的修改,是否必须进行技术层面的修改,即“对游戏软件的设置进行修改、调整”,因为不排除实践中有的经营者只是通过修改“书面游戏规则”进行限制。
个人认为没有明确答案,要看法院的价值判断。就像本案中的“娱乐互动”,再审法院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但一二审法院和网易公司在原审提供的案例,都作出了有利于网易公司的解释。
本案的最终结果是再审法院认为网易公司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陆某存在利用“外挂”或其他手段修改游戏软件设置等行为的情况下,对陆某案涉游戏进行的处罚,侵犯了陆某作为网络游戏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最终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要求网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解除对陆某游戏角色ID的隔离措施,退还扣除的藏宝阁交易款,并返还清除的游戏币。
参考:2020年4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桂民再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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