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摩托车后六小时落网(伙同他人盗取摩托车一)

男子盗窃摩托车后六小时落网(伙同他人盗取摩托车一)(1)

近日,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查明,王某宏,男,2001年4月9日出生。2020年6月26日,未满16周岁的小张(化名)和小李(化名)欲伙同被告人王某宏与一起到受害人家偷摩托车,王某宏同意后,三人驾驶摩托车来到受害人家中。小张发现受害人家的门未锁以及屋内电视柜上有一把摩托车钥匙,便爬进屋内将钥匙盗出,驾驶该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948元。该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王某宏作案时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王某宏于2020年4月25日曾因盗窃被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宏伙同他人秘密盗取他人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9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盗窃劣迹行为,酌定从重处罚。故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据五指山市残联统计,五指山市精神残疾的群众在残疾人总数中占相当大的比例,如何让广大残疾人增长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是五指山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的内容。下一步,五指山法院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残疾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通过一系列普法活动,增加他们的法治观念,培养他们的法治意识,鼓励引导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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