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的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为什么要区分个人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收益是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所得的特点与认定原则,你知道吗?
1、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2、生产经营所得是指所得税纳税人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旅游、饮食、服务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利润所得。
3、经营所得不是依个人就能完成的,可能还有提供服务的持续性、个人机构的稳定性等因素。而劳务报酬是个人就能完成,具有偶发性、暂时性等特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所附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和新条例的视频讲解中,所得税司的任宇处长对经营所得的界定做过如下讲解:
经营所得与企业所得税的法人经营活动类似,经营所得与其他各项所得相比,有以下特点:
机构的稳定性;经营的持续性;不是单一个人活动,可能存在雇用关系。
认定原则:
经营所得一般具有相对固定的场所、主动且连续经营、收入事先不确定的特征;而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具有偶然性、收入事先确定和被动接受委托的特征。
参考资料
1、《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58号)规定: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经营所得(作者注:这是个老文件,原文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我按照新法进行了调整,下文引用部分也是如此)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文引用中简称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规定: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4、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执行解释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0]609号
根据税收协定关于独立个人劳务的定义规定,所谓“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
因此,对在缔约国对方应聘来华从事劳务的人员提出要求对其适用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须向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证明:
一、职业证件,包括登记注册证件和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者由其为居民的缔约国税务当局在出具居民证明中注明其现时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
二、提供其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表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服务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审核合同时,应着重以下几点:
(一)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海外津贴等方面不享受公司雇员待遇。
(二)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三)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四)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5、《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二者存在纳税行为范围的重叠,如法条明文列举的办学(讲学)、医疗、咨询等,到底如何界定个人经营所得与劳务所得?我们认为核心是把握纳税人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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