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如何申报表(印花税申报表变了)
新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
税务总局也发布了一系列衔接公告,方便纳税人更好的掌握新法。
其中有一个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此公告发布了最新的印花税税源采集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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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源信息表出来后,很多纳税人就迷糊了。
怎么还要填写应税凭证名称啊?老版本明细表都不需要填写具体应税凭证名称啊?
接下来,税总也发布了相应的明细表填写案例。
案例:纳税人甲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第三季度书立买卖合同5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万元,书立建筑工程合同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万元,书立产权转移书据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5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甲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万元×0.3‰ 1000万元×0.3‰ 500万元×0.5‰=5800元
看到这个案例后,很多纳税人就更迷茫了?
这以后印花税怎么申报啊?每个合同都要输入信息?那不是要增加大量的工作量?
我以前都是按公司账务上收入数申报缴纳的印花税,我根本没有合同信息统计,怎么办?
我是按增值税销项倒推的数据申报的印花税,我是按进项税抵扣数据倒推的数据申报的印花税,以后我怎么填写申报表?
税务局这个申报案例是不是没对呢?是不是漏考虑我们按收入、按销项税倒推收入申报印花税的情况呢?
其实,人家税务局的申报案例完全么有错,而是你们申报印花税的方式是错误的。
印花税本身就是按照应税凭证记账的金额计算的。
而在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也规定了,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所以,通过登记簿完整记录应税凭证的书立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填写税源明细表,申报并缴纳印花税,才是印花税本身的申报缴纳方式。
而有了登记簿,不管是填写以前的税源明细表,还是现在填写新印花税法下的税源明细表,都是很简单的事情,因为你有登记簿,登记簿就是你的底稿。
当然,税源表是不需要你把所有合同都列上去的,特别是合同比较多的情况下,你可以汇总填写,当然,汇总数据都是来源你的登记簿的。
举例:纳税人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第三季度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00万份,合同所列保险费(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乙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000万元×1‰=100万元
所以,你看,按照税法的规定,印花税的申报是很清晰明白的,就是一个统计申报的流程,流水账的统计,然后分类填写税源表,最后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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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很多人就会问了,二哥,你说我们申报方法是错的,但是我们一直是这样申报的,按账上收入,或者按发票的金额等方式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人税务局检查也没说什么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也没法回答你,我只能告诉你,理论上确实是如我上面所说的,你需要记录登记簿,然后按登记簿信息申报。
至于为什么很多人按收入或者按发票申报,基本是因为日常工作中无法统计合同,图方便的处理方式,长期这样做,税务局也默认了这种粗略的申报方式罢了。
当然也有不认可的,比如下面这个情况。
当然,我们看到税务局在检查你印花税时候,如果无法取得合同信息,也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方式也是通过收入来匡算你的印花税缴纳是否合理,我想这个可能也是我们很多纳税人直接采取用收入计税的一个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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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新税源采集表发布后,对于以前按收入、按发票计算印花税的伙伴是不是就没法申报了呢?因为需要填写应税凭证名称。
其实这个自然也是能申报,你以前都能申报,现在也能申报。
应税凭证名称这栏你只有按税目大类的名称填写了,比如你是买卖合同,你就填写个买卖合同就行了,后面的计税金额等信息也按以前该怎么填就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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