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
作者:冯炯恒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女性很多时候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导致妇女的合法权益容易遭到侵害,而在婚姻关系中亦是如此,很多女性同样处于弱势地位,比较容易受到婚姻的伤害,所以为了平衡男女双方的权益以及照顾妇女特殊生理机能的需要,我国的《民法典》中有许多对女性给予特别关怀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从法条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是无法提出离婚的。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就是为了保护女性在婚姻中的权益,女性在怀孕期间、终止妊娠后及分娩后的特殊时期,往往处于身心最脆弱的时候,若男性在这个时候对女性提出离婚,无疑会对女性造成严重的伤害。为了可以让女性能够安心度过艰难时期,法律对男性在婚姻中提出离婚的权利做了一定的限制。
但如果是女性在这个特殊时期主动提出离婚的,则是被法律所允许,因为往往女性在如此情况下仍坚持离婚,二人的婚姻势必已经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因此法律对在这个时期的女性提起离婚诉讼是不做限制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从法条可以看出,对于不满2周岁的子女,在离婚后一般由女方携带抚养。该条规定本质是为了保护幼小儿童的合法权益,认为处于哺乳期的小孩跟随母亲生活会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但该条规定同时也体现了女性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存在的优势,认为年幼的孩子由女性来抚养会更适宜。女性在争取抚养权时会被优先考虑,即使孩子已经年满2周岁的,女性相比男性而言依然有着天然的优势,一般法院会认为女性处事比男性更为细心、贴心,在照顾孩子方面亦是如此,所以在双方抚养条件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女性在争取抚养权时是比男性更具优势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从法条可以看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律会更加偏向考虑保护女方的权益,具体表现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给予女方较多的财产份额,或对于一些比较重大的财产,如房屋的产权等会分割给女方。
由于在一般的婚姻家庭中,男性往往占有经济上的优势,而女性对家庭的贡献则更多体现在做家务、照顾老人孩子,对于共同财产的贡献会相对较少。因此,婚姻中的财产一般会由男性掌控居多,男性在离婚时争取财产便会处于优势地位,故为了平衡男女双方的财产权益,让女性在离婚后能够有足够的生活保障,才规定法律需要给予女性特殊的保护,在离婚时分割财产时给予其一定的照顾。
律师总结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离婚中确实存在“男女有别”,但这并不意味着男女之间就有区别对待,反而是充分体现了法律有综合考量两性在现实中的差异和对妇女特殊利益的保护,从而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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