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独立之路(美国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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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9年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简称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该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为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
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
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
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首部成文宪法,该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1.1、安纳波利斯会议:1786年
安纳波利斯会议(Annapolis Convention),是1786年在马里兰州安纳波利斯举行的一项会议,由当时美国五州(新泽西州、纽约州、宾夕法尼亚州、德拉瓦州、维吉尼亚州)的12位代表参与,并以全数赞同达成召开制宪会议的决议。
这项会议的正式全名是修补联邦政府缺陷的委员会议(Meeting of Commissioners to Remedy Defects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
长期对邦联条例感到不满的纽约代表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会议中,担任了重要的领导者角色,他起草了举行制宪会议的会议结论,向他长期期望建立一个具有强而有力并财政独立的联邦政府方向迈进一大步。
代表们期望修补的缺陷主要是在邦联条例下,形同独立的各州各自的保护主义,严重拘限了州之间的商务和贸易活动。
会议于1786年9月11日至14日之间举行,因为出席的委员所代表的州数不足,代表们认为这会议没有合法基础做出任何重大决议。
新罕布夏州、马萨诸塞州、罗德岛州、北卡罗来纳州指派了代表与会,但无法及时到达。康乃狄克州、马里兰州、南卡罗来纳州、乔治亚州则没有派出代表。
闭会后,代表们向国会和各州提出一项报告。
这项报告主要是寻求支持,以在隔年五月于费城举行一个更广泛参与的会议。
它期望更多州能派与代表参加隔年的会议,州代表们也能被授予更广泛的权利,以在会议上在商业贸易外的议题,进行更广泛的讨论。
虽然安纳波利斯会议对后来制宪的影响力和重要性仍不清楚,但当时各地发生的叛乱凸显了宪法改革的急迫性。
大部分叛乱很快的被敉[mǐ]平,但谢司叛乱由1786年8月一直延续到了1787年2月,这个叛乱除了表现出人民的不满,也显现出联邦政府的弱势和无力 。
安纳波利斯会议的直接成果是确定隔年的1787年费城会议得到举行,而美国宪法草案就是费城会议的成果。
1.2、美利坚合众国制宪会议:1787年5月25日-1787年9月
美利坚合众国制宪会议(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又称费城会议、联邦会议或费城大会)于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在费城举行。
会议原本的目的是修改《邦联条例》,从而解决当时13个原大英帝国殖民地邦根据这一条例而组成的美利坚合众国在运作上所遇到的重重困难。
但是以詹姆斯·麦迪逊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为首的部分代表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要对《邦联条例》进行修整,而是希望可以直接建立一个新政府。与会代表选举乔治·华盛顿来主持这次会议。
会议的结果是制订了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因此这次会议也成为美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事件之一。
这次会议上争论得比较多的问题包括:参议员的选举和分配、比例代表制如何定义(是否包括奴隶或其它财产)、总统如何选举及任期长短和连任次数、行政权是应该由多人共享还是一人独占、什么样的罪行应该受到弹劾、对逃亡的奴隶应如何处置、是否禁止奴隶贸易、法官是由立法还是行政部门指派等。
会议的大多数时间都是在讨论这些问题,至于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倒并没有什么异议。会议开始后,与会代表首先在会议的最终目标上达成了一致,然后他们同意了詹姆斯·麦迪逊提出的弗吉尼亚方案并开始对之进行修改。
7月4日,会议中的部分代表组建细节委员会(Committee of Detail),开始休会起草宪法的初步草案,其中大部分内容都改入了最终的宪法。之后在所有议题都得到解决后,委员会起草了最终的定稿,并由与会代表签名同意后再送交各州议会等待批准。
由于美国是一个崭新的、没有封建传统的国家,美国宪法将欧洲启蒙思想家的学说和美国的现实相结合,在美国建立了不同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总统制、联邦制、代议共和制相结合的国家制度。
宪法所确立的主权在民、三权分立、共和制等原则,为美国在此后两百多年间由小变大、由弱变强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也为后来许多国家所效仿。
1.3、美国众议院:1789奶奶
美利坚合众国众议院(United State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为美国国会两院之一,另一院为参议院。
美国各州在众议院中拥有的席位比例以人口为基准,但至少会有一名议员。
院内议员总数经法律明定为435名。
众议员任期两年,无连任限制,众议院议长由众议员选举产生,传统上为多数党之领导人,然而多数党领袖另由该多数党于院内之第二重要议员担任。
据美国总统继位条例,众议院议长继任总统之顺序仅次于兼任参议院议长的副总统,为政坛上第三重要的领袖人物。
两院制国会的起源是因为建国者希望拥有一个贴近且跟随民意公论的“人民议院”,并受代表各州政府、不太受大众情绪干扰的参议院制衡。宪法规定法案须经两院批准方能通过。
众议院一般被认为较参议院更具党派色彩。
宪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图让参议院(1914年前是由州议会选举)成为众议院(公民直选)的制衡机构,于是“建议与同意”权(如批准条约的权力)授权仅由参议院单独行使。
众议院也有其独有的权力:倡议岁入法案之权、弹劾政府官员、以及在选举人团僵持不下时选举总统,然而,所有这些权力都可由参议院制衡(counter-check)。
参议院一般较众议院及众议员更具威望,参议员任期较长、人数较少、且(多数情况下)较众议员代表更多的选民。
众议院会议厅位于首都华盛顿特区的国会山庄南翼。参议院在同一建筑物的北翼开会。
1.4、美国参议院:1789年
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United States Senate),是美国的立法机构──美国国会的两院之一,另一院为众议院。
参议院的组成和权力建基于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
美国每一州于联邦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州人口无关,所以全院员额为100名议员。
参议员任期为六年,相互交错,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
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第四节,美国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但无参议员资格;且除非是为了在表决平手时打破僵局,不得投票。
参议院公认较众议院更为审慎,参议员名额较少而任期较长,容许学院派看法与党派之见,较众议院更易置外于公共舆论。
参议院拥有若干表列于宪法而未授予众议院的权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宪法明列总统在批准条约或任命重要人事时,须“采酌参议院之建议并得其认可”。
两院制的国会是于制宪会议中所订立的康乃迪克协议所得的结果。
依该协议,各州在众议院中的代表权以人口为基础,但在参议院中具均等代表权。
宪法规定法律之制定须经两院通过。
参议院单独拥有的权力较众议院单独拥有的权力更为重要,使得参议院(上议院)所负的责任较众议院(下议院)更广泛,亦更具政治影响力。
参议院承袭古罗马元老院之名,其议场建筑物分布在国会山庄北部。众议院的建筑物则分布在国会山庄南部,详见国会山庄地图。
1.5、政教分离:1791年
政教分离(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指的是宗教权力和国家、政府统治权力的分割,《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明文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设立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之法律。”此外国家力量不援助、助长、压迫各宗教团体,而“政教分离”一词并非指政治与教会之间的不参与,不表达,而其中成员仍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政教分离是现代政治学的一项原则,源于欧洲摆脱宗教控制的科学革命、启蒙运动、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并成为欧美政治学说主流观点,现代社会的趋势是向世俗主义方向发展,从而使宗教与政治势力不互相干涉,政治决定不受宗教势力所影响。政教分离对保障宗教自由有一定程度的帮助,确保不同的宗教可以有信仰自由空间。
但在世界上不少国家,仍然有宗教背景浓厚的政党,不论是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
宗教势力仍对政府有影响力,不少政治人物与宗教团体有一定程度上的关系。
宗教团体仍有力影响政府。
二、美国宪法修正案:1791年
此条目列出的是所有已批准生效与未批准生效,且已经美国国会通过的美国宪法修正案。自宪法签署完成后,已有二十七项修正案经批准,其中前十项统称权利法案,对美国宪法的修正程序受美国宪法第五条所规定。
另有其他许多已向国会提议,但是未向各州提交的美国宪法修正提议(proposals for amendments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修正案在生效之前,须经国会参众两院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或是由三分之二的州会议(称作宪法第五条会议(Convention to propose amendments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的要求,而后才能提呈给各州,并经过四分之三州议会的批准,批准的方式是由国会在提案时决定。
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个修正案是由州议会要求而提出。
只有1933年的第二十一修正案,是采行州会议的方式来批准。
三、美国开国元勋:1776-1787年
美国开国元勋(Founding Fathers of the United States),是指签署《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的政治领导人以及参与美国革命的领袖,他们是美国的奠基者。
广义上是指发起美国革命反抗英国皇室权威从而建立美国的北美十三殖民地的人,狭义上指在1776年签署独立宣言的人或者是参与起草宪法的1787年制宪会议的代表,也可延伸至签署联邦条例的人。
一些历史学家把定义推广至更大的范围,不仅仅包含签署者,同时包括参与美国独立和建国的政客,法官,士兵,外交官和普通市民。
史学家 Richard B. Morris 在1973年指明开国元勋的七个关键人物,约翰·亚当斯、本杰明·富兰克林、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托马斯·杰斐逊、詹姆士·麦迪逊和乔治·华盛顿。亚当,杰斐逊和富兰克林参与起草独立宣言,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杰伊是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
3.1、本杰明·富兰克林:1778年
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Franklin,1706年1月17日—1790年4月17日),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美国政治家、物理学家、共济会会员,大陆会议代表及《独立宣言》起草和签署人之一,美国制宪会议代表及《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签署人之一,美国开国元勋之一 。
本杰明·富兰克林同时也是出版商、印刷商、记者、作家、慈善家;更是杰出的外交家及发明家,他是美国独立战争时重要的领导人之一,参与了多项重要文件的草拟,并曾出任美国驻法国大使,成功取得法国支持美国独立。
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进行多项关于电的实验,并且发明了避雷针,最早提出电荷守恒定律,他还发明了双焦点眼镜,蛙鞋等等。
本杰明·富兰克林被选为英国皇家学会院士,他曾是美国首位邮政局长。
法国经济学家杜尔哥评价富兰克林:“他从苍天那里取得了雷电,从暴君那里取得了民权。”
本杰明·富兰克林被美国权威期刊《大西洋月刊》评为影响美国的100位人物第6名。
3.2、乔治·华盛顿:1789年
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1732年2月22日—1799年12月14日),美国政治家、军事家、革命家,首任总统,美国开国元勋之一。
华盛顿出身于弗吉尼亚的一个富有家庭,早年当过测量员,后曾加入英军参与法国印第安人战争,1759-1774年为弗吉尼亚下议院议员,带头反对英国统治。
1775年至1783年在美国独立战争中任大陆军的总司令。
1787年主持制宪会议,制定《美国宪法》以取代《邦联条例》。
1789年,当选美国总统,1793年赢得连任,一直担任总统直到1797年。
他在两届的任期中多有创举,任期结束后自愿放弃权力,不再谋求第三个任期,1799年12月14日在弗农山庄逝世。
在政治思想上,华盛顿主张国家独立,反对殖民统治,坚持国家统一和团结,反对分裂和倾轧,坚持共和制,反对君主制,认为权力永远属于人民,还认为各国人民都有权建立它认为最能幸福地生活下去的那种政体的政府。
他没有致力于在联邦层面废除奴隶制,但在遗嘱中声明解放他自己的黑奴。 华盛顿的作品集收入《华盛顿选集》等。
3.3、约翰·杰伊:1789-1795年
约翰·杰伊(英语:John Jay,1745年12月12日-1829年5月17日),出生于英属北美纽约省,是一位美国政治家、革命家、外交家和法学家。
他与本杰明·富兰克林和约翰·亚当斯一同出使法国、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詹姆斯·麦迪逊一起撰写了《联邦党人文集》。
他还曾任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从1789年到1795年他出任美国首席大法官。
1829年逝世于纽约威斯特彻斯特郡。
3.4、亚历山大·汉密尔顿:1795年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1755年或1757年1月11日-1804年7月12日),他是美国军人及开国元勋其中一员,经济学家,政治哲学家,美国宪法起草人之一与第一任美国财政部长,美国政党制度创建者,共济会新泽西州莫里斯敦美国联合分会会员。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美国金融、财政和工业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因政党相争而决斗丧生。
2006年,汉密尔顿被美国的权威期刊《大西洋月刊》评为影响美国的100位人物第5名。
3.5、约翰·亚当斯:1797-1801年
约翰·亚当斯(英语:John Adams,1735年10月30日-1826年7月4日),马萨诸塞州人,律师出身,美国政治家。
他曾经参与独立宣言的共同签署,被美国人视为其中一位开国元勋,并在1789年-1797年间,出任美国第一任副总统。
其后,在1797年-1801年间,接替华盛顿成为美国第2任总统。
他的长子约翰·昆西·亚当斯,之后成功当选为美国第六任总统,成为美国第一对父子皆任总统的父子。
3.6、托马斯·杰斐逊:1801-1809年
托马斯·杰斐逊(英语:Thomas Jefferson,1743年4月13日-1826年7月4日),美利坚合众国第三任总统(1801年-1809年),同时也是《美国独立宣言》主要起草人,美国开国元勋中最具影响力者之一。
其任期中重大事件包括路易斯安那购地案(1803年)、1807年禁运法案(Embargo Act of 1807)、以及路易斯与克拉克探勘(1804–1806)。
身为政治学家,杰斐逊秉持古典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republicanism),制定了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Virginia Statute for Religious Freedom, 1779, 1786),该法日后成为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创设条文的基础,杰斐逊式民主(Jeffersonian democracy)因他而得名。
1792年杰斐逊创立并领导民主共和党(今日民主党前身),曾为第二任弗吉尼亚州州长(1779年-1781年)、第一任美国国务卿(1789年-1793年)、与第二任美国副总统(1797年-1801年)。
1800年杰斐逊击败竞逐连任的亚当斯当选为美国第三任总统,此后他领导的政党统治美国达四分之一世纪,直至他的政党1824年分裂为止。
除了政治事业外,杰斐逊同时也是农业学、园艺学、建筑学、词源学、考古学、数学、密码学、测量学与古生物学等学科的专家;又身兼作家、律师与小提琴手;也是弗吉尼亚大学的创办人。
许多人认为他是历任美国总统中,智慧最高者。
在1962年一个宴请49位诺贝尔奖得主的晚宴上,约翰·肯尼迪对满堂社会菁英致词说:“我觉得今晚的白宫聚集了最多的天分和人类知识——或许撇开当年杰斐逊独自在这里吃饭的时候不计。”
3.7、詹姆斯·麦迪逊:1809-1817年
詹姆士·麦迪逊(James Madison,1751年3月16日-1836年6月28日),他是一位美国政治家和美国的开国元勋,曾担任第四任美国总统(从1809年到1817年),他被誉为“宪法之父”,因为他是美国制宪会议代表及《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起草和签署人之一,在起草“宪法”和宣传美国宪法而人权法案方面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他出身于维吉尼亚种植家庭,麦迪逊大陆会议期间和美国独立战争之后都是作为弗吉尼亚代表院的一名成员。
詹姆斯·麦迪逊是一名共济会成员,他曾担任州众议员(1776年)、州参议员(1784年—1786年)、大陆会议代表(1780年—1783年)、联邦众议员(1789年—1797年)和国务卿(1801年—1809年在杰斐逊总统下)。
他还是北部联邦党人文件的起草人之一、民主共和党的组织者。
在18世纪80年代末,他帮助组织了宪法会议,产生了一部新宪法来取代无效的宪法(联邦条款)。
“公约”之后,麦迪逊成为批准“宪法”运动的领导人之一,并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合写《联邦党人文集》,这是支持宪法的最重要的论文之一。
美国白宫就留到下一篇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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