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在农村的非农户拆迁的标准(非农户就不能享受拆迁待遇吗)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推进,征收拆迁的热点地区逐步转移到农村,再加上国家对农村工作的支持,使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炙手可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也变成了一个热点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是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热点政策,但由于目前法规不明确、制度设计不科学、群众参与度不高,导致很多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无法获得认可,在征地拆迁中,也享受不到其他村民的待遇。那么,为了获得同等的拆迁补偿,村民身份应如何认定呢?
一、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村民身份?从国家法律层面,在《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详细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条件要求却很难找到明确的规定。
最为接近的当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二、从实践来讲,村民身份如何获取?
目前,各地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界定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二是按照村规民约民主决定。
以尊重历史、民主自愿的原则处理此问题在实践中得到了认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间长,成员变化大,各村在尊重历史的情况下,不以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唯一标准,而以是否具有户口、是否承包土地、是否在村或组实际生产生活、村民会议是否同意、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等作为参照标准来认定。
另外,实践中还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取得,区分为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两种方式。对原住民逐条列出不能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使村民认账服气;对符合条件的新住民,在规定时点前可以经过村民大会确定成员资格。
三、真实案例:安徽省高院判例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皖行再4号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户籍的地域性和家庭成员关系属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客观反映出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的关系,应作为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主要标准。但若以户口是非农业家庭户为由认定为非当地农村居民,进而认定其不符合安置补偿条件,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律师建议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因为求学、工作等原因改变了户籍性质,但即便他们的户口已经迁出了本村,成为了非农户,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远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人仍然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可见,有的地方拆迁,村委会以各种理由否定村民身份,剥夺村民待遇的行为,往往是经不起推敲的。大家一定要加以甄别,提高维权意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因法律规定的不明晰加上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因素,如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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