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审判的庭审笔录(判后答疑解心结)
“法官,我明白你所说的了,也不用走执行程序了,我愿意把赔偿款交付给原告...”近日,合阳法院甘井法庭通过判后答疑,被告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缓解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王某和刘某系同村村民。2022年3月,二人因道路行走问题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刘某用手扇了王某一巴掌,致王某头部受伤。王某随即报警,并前往医院检查,住院治疗十日。派出所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000余元。本院在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刘某赔偿王某各项费用共计4680元。
刘某收到判决书后,对判决结果非常不满,称自己已经被行政拘留,也已经缴纳罚款,这件事情上自己已经受到了相应处罚,不应再向王某赔偿。随后办案法官耐心向刘某做答疑工作,并告诉刘某,派出所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并不能代替民事赔偿责任,并向刘某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释,经过承办法官的一番释法明理,刘某的对立情绪逐渐缓解,这时承办法官又从邻里和睦、社会和谐角度给刘某做思想工作,鼓励刘某主动履行判决,避免因法院强制执行对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对个人带来诸多影响。刘某最终打开心结,向法官表示愿意赔偿并主动当庭履行,案件圆满化解。(通讯员:赵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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