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暴雨事件(利用721暴雨)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在2012年“7·21暴雨”抢险救灾的后期建设中,当时身为北京通州区某村委会主任的崔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把工程分给他人并索要“好处费”300余万元新京报记者今日(3月1日)获悉,崔某因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北京通州法院判刑8年,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721暴雨事件?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721暴雨事件(利用721暴雨)

721暴雨事件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在2012年“7·21暴雨”抢险救灾的后期建设中,当时身为北京通州区某村委会主任的崔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把工程分给他人并索要“好处费”300余万元。新京报记者今日(3月1日)获悉,崔某因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北京通州法院判刑8年。

当事村主任曾因吸毒被拘留

据判决书,崔某曾在2006年因非法拘禁罪被北京朝阳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2009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朝阳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0年6月至案发前,崔某担任通州区某村村委会主任。

关于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崔某在任通州区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镇政府从事“7·21暴雨”抢险救灾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刘某的请托,个人决定将某村在道路复通、墙体粉刷、防汛排水等工程交由刘某承接,并以此多次向刘某索要钱款共计302.2万元。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崔某在任通州区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在代表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某门窗有限公司就土地补偿费用问题协商、解决的过程中,以借为名向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索要1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18年1月29日,崔某接通州区纪委监察委电话后主动到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崔某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认为,涉强排站工程属于某村集体事物,被告人崔某在管理集体事务过程中收受刘某支付的款项不应认定为受贿罪,而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协助政府管工程建设属公务行为

根据刘某的证言,7·21水灾后他找到崔某,想做该村的水灾重建工程,崔某答应并让他在结了工程款之后给崔某一部分。刘某表示,之后工程款由镇里财政资金下拨到村委会,又由村里发下来后,自己按照崔某要求将部分款项汇入崔某的账户。

供述中崔某表示,当时他是村主任,主要负责协调施工队进场施工等具体工作,救灾工作进展也是由他汇报。在将工程交由刘某负责后,每次付完一笔工程款,他都要“好处费”。审理中,崔某通过家属将违法所得402.2万元退缴至法院。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崔某收受刘某的款项应认定为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强排站及附属工程是政府工程。崔某作为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在协助政府管理此项工程建设时,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认定其行为为受贿罪。

最终,通州法院判处崔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60万元;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60万元。

新京报记者 刘洋

编辑 潘佳锟 校对 李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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