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京起诉战狼胜诉谣言(终审判了吴京告)
最近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份民事判决书
成功引起了网友们的注意
吴京告“战狼”胜诉了!
这是一份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后简称北京四中院)作出的《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京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请等一下
有点弄糊涂了
怎么都二审判决了?
一审什么时候判的?
吴京为什么要告战狼?
听康康姐慢慢跟你们说啊
这个故事得从2020年说起
01 大约在2020年6月,演员吴京发现,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后称战狼公司)没有经过他的许可,就将他的肖像用于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槟榔产品外包装上。
同时,还在吴京肖像旁标注了“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的字样。
这还不算完!
02 他们在线上销售该产品的时候,在售卖的包装中放入了带有吴京肖像的兑奖卡,兑奖卡上也同样标注了“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的字样。
而且,全国各地的经销商也同样发布了带有吴京肖像的产品宣传广告。
嘿!胆子够大的啊
未取得别人的授权
就随意使用人家的肖像?
还明目张胆打上人家的名字?
告他!
于是
吴京将战狼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吴京姓名和肖像包装的产品,停止使用带有吴京肖像、姓名的宣传广告,并回收、销毁带有吴京姓名和肖像的产品包装及宣传广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吴京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等。
在一审判决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战狼公司确实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于是判决,战狼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吴京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4.2万元。
但是
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
战狼公司对此判决表示不服
于是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
哎哟!他们竟然还不服?
未经允许使用人家的肖像和名字
怎么看都是侵权啊
不不不!
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战狼公司提出
他们拥有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宣传图片、海报的合法使用权,且他们在获得该宣传图片、海报使用权时与授权方已经约定好,战狼公司使用图片时必须出现吴京的名字。而且,约定合同中也标注,如果战狼公司因为使用这些宣传图片、海报时引起法律纠纷,责任由授权方承担。
另外
战狼公司也提出
一审法院混淆了肖像权和著作权
导致法律错误
说简单点就是
1 第一,战狼公司认为他们享有的是《杀破狼》宣传图片和海报的著作权,所以可以合法使用有吴京肖像和名字的宣传图片及海报。
2 第二,即使出现了肖像权纠纷,也应该把海报及宣传图片的授权方列为被告,让他们去承担法律责任,跟战狼公司无关。
听起来似乎有点道理
难道真的冤枉战狼公司了?
并没有!
从文章开头
康康姐提到的那份判决书可以看到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战狼公司与电影宣传图片及海报的授权方签订的合同,不足以证实已经取得吴京肖像、姓名的授权同意,所以,授权合同不能作为战狼公司免责的理由和依据。
最终,北京四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驳回战狼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了1年多的时间
案子终审落锤也算是告一段落
不得不说
战狼公司的这种做法
确实非常容易让人误会
该公司产品是由吴京代言的
吴京诉其侵犯肖像权和姓名权
妥妥没毛病啊
案件最后的判决也给各位老板们提了个醒,在使用明星肖像或姓名为自己产品做宣传的时候,一定要记得获得正规授权。
影视海报的使用权并不能代替明星的肖像、姓名授权,这是两码事,千万不要凭自己的想当然来挑战法律。
好
今天的知识普及话题
咱们就先说到这里
接下来
欢迎大家走进今天的“市监快讯”
“市监快讯”
7月22日,武汉市市场监管局、武汉市“小个专”(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综合党委在武昌滨江高端商务集聚区举办教育类企业专场宣讲活动,指导帮助民办教育类企业依法申办、规范经营、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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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晴晴
排版 | 黎美丽
漫画 | 孙小碗
素材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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