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转给前女友345万(丈夫生前擅自将345万赠与前女友)

“我老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我同意,将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被告,共计345.5万元……”

丈夫转给前女友345万(丈夫生前擅自将345万赠与前女友)(1)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丈夫生前擅自将巨额钱款赠与他人,妻子愤而起诉,要求受赠人全部返还。

亡夫向他人汇款345.5万元

背后隐情令人唏嘘

黄老伯2000年起下海经商,并于2010年12月与宋阿姨再婚,重新组建家庭。2020年元旦刚过,他因突发疾病去世。

妻子宋阿姨在整理他的遗物时,一个隐瞒多年的“秘密”意外揭晓:在2016至2019年的3年间,黄老伯多次向同一陌生账户转账汇款,累计金额高达345.5万元。经了解,汇款对象为李阿姨,宋阿姨怒而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上述全部钱款。

一段无奈的往事浮出水面,在上世纪70年代,同为下乡知青的黄老伯和李阿姨在插队落户时坠入爱河,并未婚先孕,但这段感情遭到男方父母的强烈反对,两人被迫分手,各自婚嫁。李阿姨在不正规的堕胎手术后永久性丧失了生育能力,也因此在婚姻生活上不尽如人意,最终离婚。黄老伯因此事深感愧疚,阶段性地支付钱款以作补偿,直至他去世。但整件事,宋阿姨一直被蒙在鼓里。

宋阿姨认为: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老伯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他人,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李阿姨应将获赠的钱款全部返还。

李阿姨则认为:黄老伯的转账行为,是一种基于道德性质的给付和补偿,且转账钱款来源于黄老伯婚前积累的个人财产,因此并未损害宋阿姨的合法权益。

50%赠与被认定有效

法院判决返还一半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需协商一致,否则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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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上世纪70年代历史背景、社会环境及被告未再生育等事实,可以对被告受赠钱款的理由予以采信。黄老伯因出于愧疚为补偿被告而赠与钱款,这种处分财产的行为符合一般人的情感道德,因此并不违背公序良俗。

但被告是否需要返还受赠钱款,还是要取决于上述钱款是否属于黄老伯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受赠钱款的理由合理并不意味着黄老伯可以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虽然黄老伯的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应充分考虑现实情况,不能单纯以转账时间来判定其性质为婚前或婚后财产。

根据法院调查,黄老伯自经商起至与原告结婚前,其婚前积累的财产已远高于赠与钱款数额。综合考虑黄老伯婚前与婚后经商的时间、积累财产的数额大致相当等情况,法院酌情确认涉案钱款中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黄老伯将其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合法有效,但处分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无效,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上海浦东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受赠钱款172.75万元。

索回天价“分手费 ”

打响共同财产“保卫战”

无独有偶,早在2020年11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也受理过类似的案件。结了婚的丈夫陆陆续续向前女友转账550万元,妻子愤而打响共同财产“保卫战”。其中200万元是丈夫婚后出于对前女友的情感亏欠,主动提出的金钱补偿,前女友主张这笔“分手费”是丈夫自愿赠与,并非自己主动索取。

是赠与行为,还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丈夫婚后半年内,未经妻子同意,数次向前女友支付“分手费”的行为,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因此赠与行为无效。且支付的款项明显不属于夫妻日常生活开支,应认定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存在过错,损害了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益,应属全部无效。在丈夫同意全部款项均返还给妻子的前提下,前女友应向妻子返还200万元。

看到这些案例,网友评论:法院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

丈夫转给前女友345万(丈夫生前擅自将345万赠与前女友)(3)

但这样的隐情,最好还是不要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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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闻广播综合自新闻晨报、新民晚报、微博等

来源: 上海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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