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保密工作的三大要素(保密知识定密工作基本技能)
No.1
如何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确定密级最经常采用的方法就是“对号入座”。如果把近百个保密事项范围看作“总座次表”,那么每一个保密事项范围代表一个“排号”,每一类具体事项代表一个“座号”。定密过程就是对“排”找“座”的过程。
首先根据所产生事项的业务性质,对应找出有关该项业务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和与该项业务事项有关的保密事项范围,即找到“排号" ;其次,在有关保密事项范围中找到该类事项具体密级的规定,即找到“座号”,就可以准确“对号入座”确定密级,并将“某保密事项范围第某条第某款"或“某某工作国家秘密目录第某项"及其内容记载下来作为拟定密级的依据。
为了实现定密工作的便捷化和准确性,就可以通过编制“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的方式,提前把本机关、本单位只能坐的“座号”摘编在一起,以便定密人员“对号入座”。
No.2
如何确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确定应着重把握以下原则。
(1)及时性。保密期限确定应与密级和知悉范围的确定同步进行,同步完成。
(2)确定性。保密期限应尽可能有明确的时间,使之既符合保密需要,又满足解密需要。确实不能确定具体期限的,应当根据国家秘密特征消失的条件,确定解密的条件。
(3)准确性。保密期限的表述和标志要准确,要符合有关规定。有明确期限的,一年以上的以整年计,一年以内的以整月计,一月以内的以日计。没有明确期限的,应当标注准确的解密条件。
(4)合理性。保密期限的长短并不完全取决于国家秘密事项的重要程度,而主要取决于国家秘密事项实际需要保密的时间。有些事项虽然密级很高,如高考试卷、利率调整计划等都是绝密级,但其保密期限却很短,一旦施行就解密,而一些秘密级事项则需要长期保密,甚至被定为“长期”。
(5)限制性。为避免"定终身”,保密法对保密期限长短作了严格限制,规定一般情况下,绝密级保密期限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原则上,不能预测需要保密的时间或者解密条件的,可按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标注,未标明保密期限的,则按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认定。
(6)遵从性。保密事项范围对保密期限有明确时间或条件界定的,应当遵从,不得擅自改变。
解密条件的表述应当直观、简洁、 易懂。以下几种方式可以参考:如该事项一旦时机成熟就需要公布的,保密期限就为“公布前”或“公开前”;如该事项一旦正式实施就需要公知的,保密期限就为“实施前" ;如该事项只有有权机关才能公布解密的,保密期限就为“某某机关公布前";如某事项一经推广使用就无须保密的,保密期限就为“推广使用前”:如某事项可预见进展到某一时间点就失去保密价值的,保密期限就为“考试前”“调查结束前”“ 公诉前”“征求意见前" ;如只有部分国家掌握的并且都处于保密状态的某项技术,一旦某国解密就失去保密价值的,保密期限就为“境外解密前",等等。解密条件效力等同于保密期限,一旦满足解密条件,该国家秘密即自行解密,不需要再履行解密手续。
No.3
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兼顾保密和工作两个方面的需要,使得所确定的知悉范围既有利于保密控制,又不影响事项执行。知悉范围确定需遵循三项原则。
(1) 最小化原则。每一项国家秘密事项知悉人员的范围,应当限定在该国家秘密事项运行和执行所需要的最小范围内。
(2) 工作需要原则。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必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与该事项所涉及的工作或公务活动无关的机关、单位和人员,或者不知悉该事项也不会影响工作的人员,或者不是必须知道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人员,都不应列入知悉范围。
(3)确定到人原则。在知悉范围确定中,应由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原则和最小化原则,确认哪些人员具有明显的“知悉必要”。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应当直接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应当提出知悉范围控制的具体要求,由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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