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38大案徐国忠(杨二松谋杀王秃仔)
在古代,州县之长(知州、知县)不仅要处理行政事务,同时也承担着司法审判的职责。因此,众人口中的“好官”,既要懂得劝课农桑、推崇教化,也需要懂得“断案”。
案件有刑事和民事之分,相对来说,前者的社会影响力更大,受到的关注也更为普遍。当辖区内有大案发生时,如果州县官员能够迅速缉拿到凶手,对于自己的口碑,绝对是一个加分项。
在胶东历史上,有一位知州就因为在任期间神速侦破一件谋杀大案,从而得到了史志的赞誉。
这位知州的名字叫做周源瀚,贵州贵筑县人,监生出身,清光绪七年、十一年曾两次主政山东宁海州(州城即现牟平城区,辖区相当于民国时的牟平县,比现在的烟台市牟平区大不少)。
此案件说是大案(涉及到了人命),其实在民国版《牟平县志》当中仅有寥寥数十字的记载,修志者的本意也并非讲述故事,而是想以此体现周源瀚的政绩。志文称:
“(周源瀚)为人精明,人不能欺,曾有杨松劫杀王二秃子一案,匿尸炕洞,正在无处侦查;一经到场相验,于稠人中察言观色,立将凶手杨松拿获。其机警类如此。”
以上描述,很有传奇色彩,给人一种“神探狄仁杰”的既视感。但可惜的是,时间、地点、人物这三大要素只提到了人物——凶手杨松和被害人王二秃子,其他细节难以知晓。
按照清代制度,刑事案件实行分级审理,“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例称自理;徒以上解府、道、臬司审转,徒罪由督抚汇案咨结。有关人命及流以上,专咨由部汇题。”(《清史稿•刑法志》)那么,发生在宁海州的这起谋杀大案(县志称劫杀),既然涉及到了人命,自然就需要上报到中枢。以此推断,在中枢的资料中,应该会有关于此案审判的记载。
而查询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奏折目录,果然可以找到人物类似的案件。在光绪十六年七月二十日,时任山东巡抚张曜向清廷呈上了一道《题为审理宁海州案犯杨二松等因赊烟纠纷谋死王秃仔一案依律分别定拟请旨事》的奏折。奏折的全文虽然暂时没有看到,但其上奏时间和标题中隐含的信息,也可以对《牟平县志》的记载进行补充。
值得一提的是,山东巡抚的奏折中提到的案犯叫作“杨二松”,被害人叫作“王秃仔”;而《牟平县志》记载的案犯叫作“杨松”,被害人叫作“王二秃子”。“秃仔”和“秃子”可能是转音的不同,而“二”这个字的位置,多半是因为誊写时脱行所致。
由于山东巡抚的奏折属于时效性强的官档(大案审理需要验明正身,姓名不太可能出错),而县志的记载属于几十年后的追忆,因此本文就采用前者的说法,将此案称作“杨二松谋杀王秃仔”。
根据奏折的时间和标题来推测,宁海州这件谋杀大案差不多发生在光绪十六年的上半年,也就是周源瀚第二次担任知州期间。而案件的原由是,杨二松和王秃仔因赊烟产生纠纷。具体情况多半是前者在后者那里赊烟金额较大(烟土在清末民初属于高价物品,一度可以当作硬通货),一方面无力偿还,一方面眼红对方的财富,于是心起杀机。直白来说,就是“谋财害命”,这也是《牟平县志》称本案为“劫杀”的原因。
而从“赊烟”这个细节来推测,案发地点很有可能是在宁海州城附近,《牟平县志》中关于周源瀚勘查现场的记载,也看不出他赶了很远的路。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山东巡抚的奏折中对案犯的称谓是“杨二松等”,也就是说,凶手并非一人,只不过杨二松是主犯罢了。
而从犯的名字,则可以通过光绪十六年的另一份奏折查到。当年十二月初二日,刑部尚书贵恒上奏《题为会审山东宁海州案犯赵四听从杨二松谋杀王秃仔身死一案依律拟绞监候请旨事》一折。据此记载,“杨二松谋杀王秃仔”一案中的从犯叫做赵四。
综合以上史料,这一案件的脉络就可以大致还原出来:光绪十六年,宁海州城一带居民杨二松因拖欠烟贩王秃仔(这应该是个绰号)大额欠款,使得对方屡次前来讨要。在此过程中,后者可能出言不逊,前者则心生恨意。杨二松既想逃避债务,又眼红对方的财产,于是就鼓动赵四为同伙,两人铤而走险,趁王秃仔不备,至其家中将之杀害,尸体藏匿在炕洞里,钱财则劫掠带走。
知州周源瀚接到报案之后,带人赶到现场。他通过勘查分析,认为这属于熟人作案,因此下令将与王秃仔有来往的人都传来配合调查。大概是在询问“不在场证明”时,杨二松的神情有异样,周源瀚推断他有重大嫌疑,加大侦查审讯力度,最终成功破案。
此案在上报中枢之后,刑部将从犯赵四拟定为“绞监候”,而主犯杨二松的判决结果虽然暂时没有查到,但根据从犯的情况来推断,应该也是死刑了(《清史稿》载:“斩、绞,同是死刑”)。(本文作者:耳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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