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 公证行业 进展情况报告(专栏2)

编者按

司法局 公证行业 进展情况报告(专栏2)(1)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五条措施,切实为稳定全省经济大盘奠定良好法治基础,“河北普法”微信公众号推出“稳定全省经济大盘 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栏,对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五条政策措施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

司法局 公证行业 进展情况报告(专栏2)(2)

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河北省司法厅联合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相关措施,并于6月15日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涉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司法局 公证行业 进展情况报告(专栏2)(3)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阶段性降低涉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司法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党群工作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有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做好“六稳”工作和落实“六保”任务,促进全省经济稳定运行,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冀政字〔2022〕3号)及《关于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五条政策措施》要求,经研究,决定阶段性降低全省涉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费方案

  2022年6月2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全省涉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降低幅度原则上不低于30%。

  本次阶段性降费的业务范围涵盖《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2〕574号)中《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全部9类涉企公证服务项目,具体业务范围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规范公证服务价格行为

  公证机构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规定,认真执行价格公示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服务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费方式等,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自觉接受各级发展改革、司法行政等部门监督管理。

  三、进一步优化涉企公证服务

  公证机构在严格执行阶段性降费方案的同时,要认真落实“最多跑一次”、公证证明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开通涉企“绿色通道”,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方法,特别是针对中小微企业面临的扩大融资、资金周转、债务偿还等困难,当日受理、及时办理、快速出证,做到“收费降低,服务更优”,努力为企业提供及时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价格监管

  阶段性降低涉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是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重要配套政策,对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降费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跟踪监测公证机构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指导公证机构全面落实降费政策;要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妥善解决。

  附件:阶段性降低涉企公证服务收费业务范围和标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司法厅

2022年6月15日

附件

降低涉企公证服务收费业务范围和标准

司法局 公证行业 进展情况报告(专栏2)(4)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保障公证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围绕贯彻落实国家《指导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联合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相关措施。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严格按照国家《指导意见》,明确了到2025年的工作目标,提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定价范围、不断改进政府定价方式、着力健全价格调整制度、切实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健全完善价格减免政策、搞好综合配套施策等6方面政策措施,并就做好公证价格工作对各市提出了具体要求。重点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完善了公证服务项目目录

  依据国家《指导意见》及统一制定的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附后),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公证服务收费的通知》(冀发改服务价格〔2019〕1577号)基础上,对全省公证服务项目清单及标准进行调整完善,从规范管理出发,新增加认领亲子(纳入证明法律事实类第6项证明委托、声明、保证等,参照标准按每件150元收取)、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纳入证明法律事实类第7项,按每件80元收取)公证项目,形成了我省公证服务项目目录。

  (二)对房产类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以及证明财产合同(协议)公证定价方式及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1.房产类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

  缩减了收费层级,将原规定规定的房产类公证五级收费(20万元以下、20-50万元、5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缩减为四级(50万元以下、50-100万元、100-200万元、200万元以上)。实行房产面积或房产标的金额两种计费方式,明确公证办理可以按照房产面积计价或者按照房产标的金额分段计价,并按照较低的标准收费。降低了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将原规定“20万元以下的按1.2%收取、20-50万元的按1%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调整为“50万元(含)及以下部分,由原来的按不超过1%收取调整为按不超过0.5%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收费标准降低50%以上。实行最高限额管控,明确单套居民房产的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考虑公证赔付风险,对单套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在收取1万元公证服务收费基础上,按照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部分加收1‰公证服务费。

  2.证明财产合同(协议)公证

  国家《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各地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由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最高上限价格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应当合理设立阶梯递减费率,并同时限定最高费用总额。

  2019年,我省下调了证明财产合同(协议)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本次不再进行调整,只是限定了收费上限,规定收费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进一步明确了价格减免政策

  一是按照国家“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应当明确价格减免政策”要求,明确我省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二是按照国家规定,对办理人体器官捐献声明公证、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声明和遗嘱公证服务费用。三是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不低于50%。四是鼓励公证机构出台更多对低收入、高龄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价格减免措施,确保其能够获得基本公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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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司法厅

编辑|苑博

投稿邮箱|hbsfx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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