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后宫女子的排名(从二婚可以当皇后到节烈盛行)
最近热播的《清平乐》,将一个繁盛的宋朝缓缓地展现在了世人的面前,无论是克制的“官家”,学识丰富的臣子,还是不为奴只为臣的内侍都让人觉得,宋朝有一种柔性之美。不过最有趣的是,出现的两代皇后竟都是二婚的,宋仁宗的养母刘娥早年嫁过一个银匠,后来嫁入宫中当了皇后和太后,宋仁宗的第二任皇后曹丹姝前一次新婚之夜丈夫逃婚,因此自行和离,后来入宫做了宋仁宗的皇后。
我们往往都认为两宋时期程朱理学盛行,“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两宋应该是女性地位极低的一个朝代,不过事实却完全不是这样,程朱理学虽然出现在南宋时期,但只是两宋儒学中的一个普通派系,程朱理学是盛行于明清两代。可以说,两宋时期,女性的地位是封建时代是最高的,当然跟现代社会的男女平等的状况不能比,但也处于男女平等的前夜了。
只可惜,两宋之后女性的地位一路走低,到了明朝竟出现了后妃殉葬的情况,且节烈之风盛行,“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成了女性的标配,到了清朝后期,摧残女性的缠足之风已经不止在贵族阶层流行,更是蔓延到了底层的自耕农与半自耕农阶层。
今天我们就一起从女性的财产权、婚姻自主权、受教育权几个维度来对比一下两宋与明清时期的女性地位。
两宋到明清女性地位对比一、财产权两宋的法律沿袭的是唐朝的《唐律疏议》,女性可以有自己的财产,也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和管理权,当然,两宋的女性财产继承主要是间接性的继承。
宋朝的法律《宋刑统》对于女性的财产继承做了法律规定,对在室女、出嫁女、归宗女、守寡无子妻妾的继承方法,继承财产份额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规定“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一半。”也就是说,在男性继承主要财产的情况下,女性可以继承男性财产的一半作为自己的嫁妆,古代称之为“奁产”。
女性的“奁产”就是女性的私有财产,到了夫家之后,女性可以自主控制这部分资产,不受夫家节制,如果跟丈夫和离,她还可以带着她的全部“奁产”离开。如果丈夫身死,她也可以带着自己的“奁产”改嫁。如果她带着儿子改嫁,还可以继承夫家一部分的财产。
两宋商品经济极为发达,有爱女儿的父母,会为女儿准备一份丰厚的“奁产”,以保证她体面出嫁。两宋是一个不看身份看财产的时代,我们之前看电视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的时候也看到过,庶女竟也可以当侯府主母,两宋时期并没有阶级地位的强烈区隔,但“奁产”少了却是件大事。
不过到了元朝的时候,这个事情就产生了变化,规定:“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原)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就说是元朝规定,女性的这个嫁妆要归夫家来管了,除了“无故出妻不拘此例”,其它的时候都按照这个办理,甚至女性去世了她的嫁妆也统统归了夫家。
明清时期的法律基本沿袭着元朝的规定,《大明会典》和《大清律例》明文规定:“其(妇人)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因为这条法律,有大量的妇女在丈夫改嫁或者身死之后财产被夫家所夺。
这也是为什么明清时期节妇烈女会如此之多的原因,她们只有用这样的方式才能保有自己的财产和自己在这个家庭里面的地位。这也说明了,在明清时期,女性已经不再拥有对自己财产的控制权。
“节妇烈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节妇”是指女性牺牲幸福或毁坏身体以维持自己的节操,而“烈女”则是指其牺牲生命或遭杀戮以保全贞节。而不管这个女性是否已婚,只要是通过“节”或者“烈”的方式保持贞节,都可以被称作节妇或是烈女。
据统计,宋朝节妇152人,元朝增加到359人,而到了明朝节妇数量竟然高达27141人,清朝少一些,也有9482人;宋朝烈女122人,元朝383人,明朝竟也最高达到8688人,而清朝也高达2841人。
二、婚姻自主权- 宋代女性有自主决定婚配的权力
宋朝的文化还沿袭着唐朝,女性对于自己的婚姻有很大的自主权,当然皇族宗室要为政治牺牲这个除外。
- 宋代女性有寡居是否改嫁的自由
两宋保护女性的改嫁自由,你可以选择改嫁,也可以选择不改嫁。
《宋刑统》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也就是说宋朝法律规定除了祖父母、父母之外,任何人不得强迫自愿守节的女性改嫁。
不过宋代是一个尊重人的时代,两宋社会上下从人性的角度非常支持寡妇改嫁。甚至我们熟悉的程朱理学里开创者二程家中都有两个女子改嫁,朱熹也相当赞同寡妇改嫁的情况。宋仁宗时期,参知政事吴育,宰相中的一员,因为弟媳寡居多年未改嫁就被政敌攻击,足以说明当时社会风气。
- 宋代女性有离婚的自由
同时,宋朝法律还规定了女性的离婚自由。男女双方约定了婚约,男方可以有三年的时间准备,如果三年之后还没有举行婚礼,女方可以自行改嫁。如果丈夫长期外出没有消息的,妻子也可以自行请离。丈夫如果携资产外逃,妻子也可以请离等等。
《名公书判清明集》:“夫外出三年不归的,其妻听改嫁”。
另外,宋律还规定,雇卖妻子的,妻子可离婚改嫁。可以说,这一条就说明,在两宋时期,丈夫并没有拥有对妻子人身的控制权。
除此之外,宋朝其实离婚也有很多其它的原因,比如有妻子因为丈夫丑陋而离婚,有因为丈夫出轨而离婚,也有因为丈夫诬告妻子而离婚的,不一而足。
到了明朝,又收紧了对妇女婚嫁的控制,只有丈夫强迫妻子与他人通奸,或者殴打妻子致重伤,或者逃亡三年未归等情况,妻子可以去官府起诉离婚。但除了逃亡的情况外,其余条件都得丈夫同意。这就降低了女性在婚姻中的自主权。
同时,明朝极其重视妇女的节烈之风,妇女守节,官方会旌表,夫家的整个宗族都会受到表彰,这就形成了社会环境对于女性守节的压迫。同时,如果女性改嫁,她会失去所有的财产权,经济现实逼迫她们不能轻易改嫁。甚至为了将自己放置在道德的制高点上,以免受到夫家压迫,丧夫的女性会使用各种惨烈的包括但不限于断发、割耳、断指、毁容等方式表达自己的“节烈”,从而获得自己在夫家的一席之地。
三、受教育权
两宋是一个以“文”治国的朝代,文风鼎盛,教育也极为繁荣,各地官学和私学众多,并且整个社会思辨性强。儒学便有心学学派、理学学派、事功学派等大量的分支,不同的分支学派主张不同,因此并未存在理学一派独大的情况。
这样宽松的社会风气,让两宋的女性也拥有一定的受教育权。
司马光《家范》:“为人皆不可以不学,岂男女有异。而古之贤女,无不好学”。
宋代女性接受的教育基本上是家庭内部教育,主要由其父母从幼孩时期口授《诗》《书》《礼》等经典。此外宋代私学发达,一些女子是可以进入私学求学。
最近热播的《清平乐》中,宋仁宗的曹皇后年幼的时候,便身着男装,堂而皇之地在范仲淹的书院中求学,所有人都心知肚明,宋仁宗更是称其为范仲淹的门生。
古代的科举考试从来都是男子参加,不过在宋代,竟有一个女童参加童生考试的情况,更是获得了封号,足以说明当时对于女性的受教育有多宽松。
《宋会要辑稿》:“自置童子科以来,未有女童应试者。自淳熙元年夏,女童林幼玉求试,中书后省挑试所诵经书四十三件,并通,诏特封孺人。”
到了明清时期,女性地位就一路走低,“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彻底成为现实,对于女子的教育也更加收紧,更是不可能存在女性入私学或者参加科举的故事了。
吕坤著《闺范》作为作为闺中女性的教材,其中核心主旨更重视女子贞节孝道,收录了大量节妇烈女的故事,比前代的著作数量大幅增加,同时描绘了大量惨烈的守节方式。书中收录“烈女”3例,“贞女”3例、“死节之妇”13例、“守节之妇”10例。这样的教育,自然将节妇烈女的行为深入到了闺中女性的身心当中。
明代将程朱理学立为官学,程朱理学给士大夫提倡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明代彻底成为现实,并且主要运用在了女性身上。有小说记录,明朝清官海瑞曾经因为家中男仆给了他五岁的小女儿一张饼,他就勒令女儿饿死守节。虽然不知道此故事是否为人所杜撰,但也可以侧面反映明朝时期对于女子守节的重视。
从两宋到明清女性地位走低的原因:
- 对元朝蒙古族婚姻制度的继承
明朝承继于元朝,虽然很多的礼仪制度上恢复汉唐时期的规范,但政治和社会文化仍然不免受到元朝蒙古族文化的影响。
蒙古族本质上还是一个奴隶社会,因此明朝承继了元朝蒙古族对于女性的附属地位,使得女性变财产化。寡妇的权利几乎完全从其出生的家族中流失,转移到了夫家手中。
如果丈夫身死,这个妇女只能选择守节,若改嫁,不但会失去全部的财产,更是会受到社会文化的排斥,她也无法回到原来的家庭当中。同时夫家更是会为了霸占财产而逼迫其改嫁,因此有大量的妇女不断殉节。
- 严苛的社会生态环境
明朝承袭于元朝的文化,明太祖朱元璋更是严苛,不但给全社会设立了规矩森严的等级制度,更是用详细的规定规范人们的生活。
为了更好地管理人民,维持礼仪道德秩序,朱元璋将程朱理学定为了国学,程朱理学这样一个学说因此在明朝发扬光大。“程朱理学启在宋,而发扬光大于明”。社会文化会在时间中不断发酵与加码,因此明朝时期女性地位一路走低。
朱元璋更是亲自颁布了法律规定,要大力表彰节妇这样的行为。
朱元璋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颁布诏令: “凡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卓异者,有司正官举名,监察御史按察司体核,转达上司,旌表门闾。⋯⋯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
节妇的行为既能在精神上光耀夫家门楣,又能免除差役获得实际利益,自然受到社会追捧。
总结:两宋时期社会风气宽松,女性社会地位较高,拥有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嫁妆。同时也拥有婚姻自主权,离婚自由权等等。女性也可以享受教育,甚至有女童还参加了科举考试。
但随着元朝灭宋,明清承袭了元朝的一些文化和制度,女性地位一路走低。朱元璋在登基伊始,便为了维持礼仪道德秩序,颁布了诏令奖励节妇行为,并且明清时期承袭了元朝女性被财产化的情况,改嫁妇女不再拥有对自己财产的处置权。
明清时期,女性已经彻底沦为男性的附属以及夫家可支配的物化品,节妇烈女行为盛行,比起两宋时期来说,地位呈断崖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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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宋史》《宋会要辑稿》《宋刑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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