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较大安全事故怎么处罚(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因夜间超时施工作业被处罚)
根据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因违规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临近中小学校的建设施工,施工单位应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2019年5月13日夜间,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御龙湾A3地块二期(小学)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建筑工地正在进行捣楼面施工作业,工地现场有混凝土输送车2台、混凝土搅拌车1台、塔吊1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14日对该公司御龙湾A3地块二期(小学)项目工地未按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进行夜间超时施工作业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建筑施工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26日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罚告〔2019〕11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该公司夜间施工多次被群众投诉,周边住户意见很大,2019年8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了解到,该公司(前身是广东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于1953年),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注册地位于佛山市亲仁路3号,法定代表人为魏琼升,其注册资本为1.008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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