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董秘一定要董秘资格证吗(北交所上市规则之董秘相关)
2021年10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上市与审核4件基本业务规则及6件配套细则和指引。
让我们来看看《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中关于董秘的具体内容。
一、职责
关于职责的描述没有其他板块《上市规则》那么具体,但是职责并没有太大的变化。
4.2.21 上市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本所报告。
二、任职目前《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并没有要求任职董秘需持有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随着北交所各项规则服务的完善,可能会对持证做进一步的要求。
4.2.22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且不存在本规则第 4.2.2 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或者为公司现任监事。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本所报备。
4.2.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
三、解聘与离职与深沪交易所相同,上市公司不得无故解聘;需在原董秘离职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4.2.23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规则第 4.2.22 条第一款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上市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本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4.2.6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或者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监事补选。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视与沪深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一个明显的不同是,北交所《交易规则》专门用一节来对投资者关系进行规范要求。并且明确,上市公司需要指定专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可以由董事会秘书担任。
第六节 投资者关系
4.6.1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4.6.2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4.6.3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6.4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可以由董事会秘书担任。
4.6.5 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4.6.6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4.6.7 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4.6.8 上市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五、明确信披主要责任人信披监管中对于主要责任人进行明确。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信息披露监管方式
5.3.1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对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5.3.2 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可以采用要求说明、公开问询等方式,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机构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回复,并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5.3.3 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
5.3.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六、未要求设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在沪深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都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但是此次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中,并未作如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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