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怎么私聊(小黄聊法女子敲盆被拘)
小黄聊法:女子敲盆被拘,寻衅滋事究竟怎么界定?
据网友曝料称,长春蓉桥壹号住户王某,在政府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情况下,在业主群内煽动“敲盆行动”,意图向政府施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西安广场派出所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因其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涉嫌寻衅滋事被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治安拘留7日,并处300元罚款。
目前,该处罚决定只在小区业主群里进行了通报。(来源:极目新闻)
#女子敲盆被拘 寻衅滋事怎么界定# 什么是寻衅滋事?该女子的行为又是否构成寻衅滋事?让小黄带你分析一二。
Q1:究竟什么是寻衅滋事?什么又是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而寻衅滋事罪则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Q2:该女子的行为又是否构成寻衅滋事?
由此上述法律条文可见,该女子在小区业主群内煽动“敲盆行动”的行为其实并不符合寻衅滋事行为的(一)至(三)项的行为特征,唯一可以将其定性为寻衅滋事行为的只有最后一项兜底条款,即(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要认定该名女子煽动“敲盆行动”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还需额外确认以下几点事实作为说理依据:
其一,女子的主观意图是什么?
女子虽在业主群里煽动“敲盆行动”,意图向政府施压,但其主观目的是属于无事生非向政府挑衅施压,还是家中有难言之隐而不得不为之——如家中有幼儿、老人、孕妇、病人等特殊群体,基本生活物资无法满足相关人员的生活需求。
因为寻衅滋事行为的特征主要在“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需要行为人拥有主观的故意,而对于生活所迫、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应当作为阻却其行为违法性的依据,认定其不构成违法行为。
其二,女子是否已经对“敲盆行动”策划完成?
官方通报中称,女子在业主群里煽动“敲盆行动”,究竟是作为主使人已经策划周密,将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均划定清楚,还是仅仅提出建议,实则也并未真正落于实施。
因为寻衅滋事行为的主要危害就在于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若行为人已经有极强的计划性,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就可以认定其具有较大的威胁,但倘若仅仅是一句口号,并无实际实施方案,则一般情况下不认为具有极大的威胁,不应构成违法行为。
诚然,就目前的官方通报来看,我们无法判定该女子的行为是否真的构成寻衅滋事行为。但值得我们反思的是,在疫情形势严峻的当下,我们既要严格执法、配合防疫,也要充分回应民众诉求,不能动辄将民众的呼声当作恶意煽动的阀门,不要让寻衅滋事成为兜底的无底之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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