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新葬出殡时随灵礼司仪怎么讲(古礼漫谈说婚礼遇丧礼)
从古至今,人们对婚礼与丧礼这两件人生大事都十分重视。那么,当婚礼与丧礼出现冲突,该怎么办?
的确,现实生活中会发生婚礼突然遇到丧礼的情况,因为婚礼仪式往往按预先定好的日期举行,但人何时去世难以预测,故丧礼仪式随时可能撞上婚礼。显然,这种情况下的处理较为棘手,且正常礼制没有规定婚礼遇丧礼的仪式。
因这一礼仪问题复杂难解,古人亦有关注。据《礼记·曾子问》,早在先秦,孔子与曾子专门讨论过婚礼遇丧礼的问题。其中,孔子提出的解决方式对后世处理这类情况颇有参考意义。我们以孔子在《曾子问》中解答的婚礼遇丧礼为例,说说婚礼遇丧礼的处理方法。
在正式说婚礼遇丧礼的处理前,我们必须明确婚礼、丧礼的规定。因本文解说的是孔子所答婚礼遇丧,当对其所处时代的礼仪进行说明。从目前文献来看,仅《仪礼》详细记载了先秦时期婚礼、丧礼的规定,虽然主要针对士阶层,但是也大致反映了当时的仪式特点。据《仪礼·士昏礼》,先秦婚礼仪式依次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亲迎后又有妇见舅姑之礼。其中,亲迎礼是新郎正式迎接新娘入新郎家的仪节,并于行礼当日洞房休息。此礼意义重大,代表着女方父母将女儿亲自托付给新郎,而新郎则担负起未来照顾新娘的责任。相比于婚礼,丧礼仪式更为繁复。《仪礼》记录的先秦丧礼制度可列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丧服规制,主要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每一等服制都有不同的要求;第二部分是丧礼仪节,主要分入棺、下葬、居丧三个环节,在下文有具体说明。
按上述礼仪规定,《曾子问》所载婚礼遇丧礼可分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迎礼前遇丧;二是亲迎礼时遇丧;三是亲迎礼后遇丧。其中,第三种情况是关于新娘在庙见前去世的处理,此处“庙见”只知是在亲迎后三月,其所指礼仪未有确切说法。为免滋蔓生枝,我们对这一情况置而不论,仅讨论前两种情况。
先来说亲迎礼前遇丧。《曾子问》所载这一情况发生在请期后、亲迎前,即定下亲迎礼日期,但未迎接新娘入新郎家。面对这种情况,孔子又将其细分为二:一是遇新娘父母或新郎父母去世;二是遇新娘或新郎去世。
对于亲迎礼前遇到新娘父母或新郎父母的丧事,孔子这样回答:“婿使人吊。如婿之父母死,则女之家亦使人吊。父丧称父,母丧称母。父母不在,则称伯父世母。婿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不得嗣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许诺而弗敢嫁,礼也。婿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婿弗取而后嫁之,礼也。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在孔子看来,不论是新娘父母去世还是新郎父母去世,其处理实质上是一样的。为便讨论,在此需要交代一下先秦丧礼仪式的流程:
第一,入棺仪式。其过程依次为始死、小敛、大敛、成服杖。始死是死者刚去世的礼节,先为死者招魂、设奠、设帷幕,再进行报丧、就位而哭、吊唁、来禭,接着设铭、袭尸、设重。小敛是死者去世第二天的礼节,大敛则是死者去世第三天的礼节。成服杖是大敛第二天的礼节,参加丧礼的人按规定穿丧服,开始朝夕哭奠之礼。
第二,下葬仪式。其过程依次为筮宅、视井椁与明器、卜日、启殡、朝庙、赠助丧物、设葬奠、引柩车、入圹。从筮宅到赠助丧物是下葬前的准备,设葬奠、引柩车、入圹是正式下葬的环节。
第三,居丧仪式。其过程依次为反哭、虞祭、卒哭祭、祔祭、小祥、大祥、禫祭,都是生者为死者居丧期间进行的仪节。反哭即葬后返祖庙哭泣,之后就次,开始居丧服期。等进行到大祥时,孝子可以除丧。禫祭是大祥祭后过一个月举行的祭祀。至此,三年丧毕。
由此可知,孔子以新郎父母丧为例,对丧礼、婚礼作出以下四点改变:第一,在入棺仪式中吊唁这一环节增加新娘家的吊唁者;第二,下葬仪式结束,在居丧前增加新郎请长辈告知新娘父母暂停婚礼的环节;第三,在居丧仪式快结束时,增加由新娘父母向新郎提出继续婚礼的环节;第四,提出继续婚礼的请求后,对婚礼作出“壻弗取而后嫁之”的处理。
其中,前三处变动皆可从婚礼、丧礼的规定中找到依据。第一处变动是因请期结束意味着已订婚约,新郎家与新娘家产生亲家关系。故当新郎父母去世时,新娘家作为亲友,要派人去新郎家吊唁。第二处变动是因父母下葬后,新郎需为其居丧,且亲迎礼前新郎不能在女方家露面,故请新郎长辈出面告知新娘父母,因新郎居丧中止婚礼。第三处变动是因居丧快结束,且之前已定婚约,新郎需在丧礼结束后完成婚礼,但考虑到新郎刚除丧,余哀未尽,于是由哀情相对较浅的新娘父母提出继续婚礼。
至于第四处变动,孔子所言“婿弗取而后嫁之”存有争议。目前来看,此一争议始自唐孔颖达之疏,孔疏称“女免丧,婿之父母使人请,女家不许婿而后别娶,礼也”,即新娘父母去世,新娘为父母除丧后,拒绝新郎继续完成婚礼的请求,之后新郎另娶她人。同理,“婿弗取而后嫁之”即新郎为父母除丧后,拒绝新娘家继续婚礼的请求,之后新娘另嫁他人。对于孔疏这一解释,一部分礼家表示支持,另一部分礼家则表示反对,进而提出是新郎因哀情未尽,不忍马上娶妻,在新娘家再次请求后娶原定的未婚妻。对此,我赞同反对者的看法,毕竟婚约已成,父母之约已订,不能违约另嫁他人,且孔子作为遵礼的贤者不会在这一情况下说出另嫁他人这种背弃信义的话。
讲完亲迎礼前遇父母丧,接着来讲亲迎礼前遇新娘或新郎的丧事。孔子以新娘丧为例,这样回答:“婿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接着又说出新郎丧的仪式处理:“夫死亦如之。”据丧服规定,丈夫为妻子服齐衰杖期。可知,孔子之所以说新郎为去世的新娘穿齐衰服,并为其吊唁,是因二人在请期后有婚约关系,存在接近夫妻关系的情义。至于说新郎在新娘葬后除服,不为其服期,则是因新郎尚未迎娶新娘进门,没有正式的夫妇名分,无需以丈夫身份服期。可见,孔子对新娘丧的处理,合情合礼。
但反观孔子对新郎丧的处理,其提出的“夫死亦如之”未明确新娘如何参加新郎丧礼,不知新娘是否也可以照搬前文所述亲迎前新郎遇新娘丧的处理办法。综览历代礼说,清儒郭嵩焘的说法较为可取。郭氏称,亲迎礼前遇新郎丧,新娘为新郎穿齐衰服,不为其吊唁,在新郎葬后除服。这样做的理由是,亲迎礼前的新娘仍是在室之女,即许嫁而未出嫁的女子。据丧服规定,在室之女为父服斩衰,妻子为丈夫服斩衰,且“妇人不二斩”,故新娘此时只为父亲服斩衰。
除了在室之女的身份,新娘为新郎丧穿齐衰服,还有两个原因:一是因婚礼已请期,虽未成妻,但有未婚夫妇的情义;二是因亲迎礼前新郎为新娘丧穿齐衰服,新娘也应为新郎丧穿齐衰服。那新娘为何不能吊唁新郎?这跟婚礼的进度有关。从婚礼仪式来看,请期后行亲迎礼,新郎去新娘家迎亲,新娘再前往新郎家。而此时未行亲迎礼,新郎没有到女方家迎接新娘,新娘更不能自己去新郎家。而且没有正式承认夫妇关系的情况下,新娘作为未出阁的女子,不便去新郎家亲自吊唁。至于在新郎葬后除服,既然亲迎前没有正式的夫妇名分,且未亲迎的新郎不为新娘服期,那未亲迎的新娘亦不必为新郎服期。服期从葬后开始,故新娘等新郎葬后再除服。
再来说亲迎礼时遇丧。《曾子问》所载这种情况发生在新娘出嫁途中,即新郎去女方家迎接新娘后,在自家等新娘入门时突发丧事。孔子将这一情况又分为两种处理。
第一种处理方法针对的是亲迎时新娘在出嫁途中,遇到新郎父母或自己父母去世。对此,孔子的看法是:“女改服,布深衣,缟总,以趋丧。女在途,而女之父母死,则女反。”遇到新郎父母去世,新娘马上换下嫁服,改穿布制深衣,用白绢束发,去新郎家赴丧;遇到新娘父母去世,新娘立刻返回家中赴丧。孔子这一说法较略,没有提及亲迎时新娘为新郎父母或自己父母服丧的等级。据丧服规定,已嫁女子为丈夫父母、自己父母服齐衰不杖期;未嫁女子为父亲服斩衰三年,为母服丧则视父亲是否去世而定,若父亲已故,为母服齐衰三年,若父亲在世,为母服齐衰杖期。因此,亲迎在途时,新娘是否为已嫁女子决定着为新郎父母或新娘父母服丧的等级。
那么,亲迎时新娘是否有已嫁女子的身份?《礼记·昏义》诠释了亲迎礼的意义:“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完成亲迎礼,象征着新娘与新郎正式结为夫妇,建立夫妇之间的情义。而此时新娘在出嫁途中,尚未完成亲迎礼,不宜作为已嫁女子来理解。因此,这一情况下的新娘当以未嫁之女的身份为新郎父母或新娘父母服丧。虽然订婚而未嫁的女子为新郎父母所服丧没有相应规定,但可以肯定的是,低于为自己父母所服丧服的等级。
除了第一种处理方法,孔子还提出了第二种处理方法。这一处理方法针对的是亲迎时新娘在出嫁途中,遇到齐衰或大功的丧事。对此,孔子提出的办法是:“男不入,改服于外次。女入,改服于内次。然后即位而哭。”新娘入新郎家后,新郎在门外换衣服,新娘在门内换衣服,之后各自就位而哭。换而言之,新郎、新娘马上参加死者入棺仪式中就位而哭的环节。至于新郎、新娘为丧礼所换服装形制,难以定论,但可以确定一点,不能穿婚服。另外,据孔疏,这一情况的齐衰、大功之丧是指新郎家的丧事。后世礼家也基本沿袭孔疏这一看法。那么,照此理解,孔子这一处理是否符合情礼呢?
从婚礼仪式来看,亲迎礼后就是妇见舅姑之礼,与舅姑相关。舅姑,即新郎父母。因此,在亲迎时遇到新郎家齐衰、大功的丧事,必须考虑到新郎父母的情况。此时,新郎所服齐衰、大功之丧,往往低于新郎父母的服丧等级。如碰到祖父母的丧事,新郎只服齐衰不杖期,但对父亲而言服的是三年斩衰丧、齐衰三年期或是齐衰杖期;碰到从父昆弟的丧事,新郎服大功丧,但对父亲而言却是服齐衰不杖期。为亲属服丧等级越高,越说明死者对服丧者的重要性。故此时遇到的丧事,对新郎父母来说,或许比新郎婚礼更重要。而且,受丧事影响,新郎父母在感情上难以用喜悦的心情迎接新娘。新郎作为儿子也不可不顾父母的哀情继续举行婚礼。所以说,孔子主张停止亲迎礼,去参加齐衰、大功的丧事,符合新郎父母当时的情况。
并且,相较于亲迎时遇父母丧的处理方法,孔子推迟新娘改服时间,安排其入新郎家门后参加丧事,也符合新娘的情况。对于新娘而言,新郎家齐衰、大功的丧事,不如新娘父母或新郎父母丧事重要,没必要像遇父母丧一样立马改服或回家。不仅如此,从丧礼来看,丧事不等人,死者尸体随着时间的流逝会发生腐烂,不宜拖延死者丧礼。但婚礼是生者的仪式,可据情况调整仪式日期。因此,孔子建议新娘到新郎家后和新郎参加齐衰、大功之丧,合乎情理。
由以上孔子对婚礼遇丧礼的处理,不难看出解决这类情况需要充分考虑到突发丧事对婚礼当事人的重要性。尽管现代婚礼、丧礼一直有变化,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孔子处理婚礼遇丧礼的方法依然可以帮助现代人应对这类情况。总体而言,对于婚礼遇丧礼,孔子处理的方法可归纳为三点:第一,不论婚礼进行到哪一步,以新郎父母或新娘父母的丧事为先;第二,在新郎正式迎娶新娘前,遇到新郎或新娘去世,于情于礼,新郎或新娘都要参加对方的丧事,只是不必按照夫妻关系进行;第三,在新郎正式迎娶新娘时,碰到新郎家重要亲属去世,可以等新娘被迎接到新郎家后,再参加丧礼。孔子这些处理方法之所以具有跨时代的参考意义,因为他顾虑到的不仅仅是礼仪,更是礼仪背后对生命的尊重与对死者的感情,而这正是当今社会维系人伦关系的重要基础,也是平衡婚礼与丧礼矛盾的关键所在。
(上图见于北京博物院藏清《大婚典礼全图册》第二册《纳采礼筵宴图》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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