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17岁少年溺亡(四川高县男子溺亡案后续)
封面新闻记者 陈章采
9月16日,封面新闻《四川高县男子酒后深夜溺亡小河沟,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报道刊出后,引起省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9月18日,宜宾市公安局、高县公安局及高县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约见封面新闻记者,就肖珍莉溺亡事件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事发水域
高县警方:依据事实不予立案
《高县公安局关于肖珍莉非正常死亡调查情况》称, 8月17日23时43分许,高县公安局胜天派出所接县局110指令:有群众报案称,在胜天驾校旁有人跳河。值班民警于23时50分许到达现场天堂坝大桥后,与同在现场的沈某、金某将跪卧在岸边浅水区的余某救上岸后,对另一落水者肖某(男,月江镇人,18日凌晨六时后经调查查明为肖珍莉)沿河岸往下游搜寻,因正值汛期河水上涨、水流较急,深夜光线不好、河水浑浊,经搜寻未寻获落水者肖某。18日00时左右,民警向胜天镇人民政府汇报,请政府、村委协助开展人员搜救工作;同时,民警将已经出现颤抖、抽搐等不良反应的余某急送卫生院抢救治疗。胜天镇政府及村委会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后,通过网络查找方式,于18日2时许联系一家专业救援队,该专业救援队连夜从自贡赶到胜天镇,18日6时许到达现场并进行搜救,7时许搜救到肖珍莉,经现场确认已死亡,随即将遗体送殡仪馆,胜天镇政府支付搜救费18000元。
经调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13时许,沈某、韩某、余某、金某等四人在翠屏区牟坪镇钓鱼后,将鱼获拿到金某涛家聚餐,金某涛、沈某二人先后邀约包括余某、肖某在内的共十一人吃饭喝酒。当日23时许,沈某、余某、肖某离开金家前往天堂坝大桥方向。23时30分许,行至天堂坝大桥时,沈某听见余某说想跳河,不想活了。肖某说你敢跳,我就陪你。沈某随后见余某在先,肖某在后跳入河中。此时,韩某(金某妻子)驾车行驶至天堂坝大桥,听见有人落水后打电话报警。
8月18日,高县公安局技术人员在死者家属的见证下,对肖珍莉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意见为肖珍莉系因生前入水死亡。对肖珍莉心血(血液)进行酒精检测,检验结果为送检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结合调查情况和尸体检验鉴定意见,9月15日高县公安局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9月15日当天向死者家属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对于死者当晚事实上确曾饮酒,而警方又未在死者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的疑问,高县警方最终未能给出一个明确的解释。
肖珍莉和儿子
胜天镇政府:当晚组织10余人沿河搜救
应封面新闻记者请求,胜天镇政府于9月18日出具了《关于对肖珍莉开展搜救及后续工作情况的说明》。
说明称,8月18日凌晨0时许,胜天镇政府镇长唐宇接到镇派出所所长赖志斌报告,胜天镇天堂坝大桥处有人落水,请求组织人员紧急搜救。唐宇立即组织镇村干部10余人赶到现场河道展开搜救。但由于当晚降雨较大,深夜能见度很低,河水水流较急且可能继续上涨,镇内又无专业搜救人员,为确保参加搜救的镇村干部安全,于是采用持手电、竹竿等工具在沿河两岸进行搜救,上下游搜救距离约为100米,搜救工作一直持续到凌晨2:00左右,依然没有任何发现。
通过网络查询,紧急联系到四川龙腾潜水公司连夜赶往现场搜救(约定搜救费用为18000元,由胜天镇人民政府垫付),在四川龙腾潜水公司专业搜救人员赶到之前,镇村干部们继续开展搜救工作。8月18日早上6:30左右,四川龙腾潜水公司专业搜救人员赶到现场;6:50左右下水搜救,7:20在水下找到落水者肖珍莉,搜救上岸后经胜天镇卫生院医生确认已死亡,随即由镇政府组织将其送往高县殡仪馆,并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9月2日,高县公安局、胜天镇政府、胜天镇派出所等单位人员与死者家属见面,镇派出所向死者家属通报了有关情况,镇政法委员罗雨、镇法律顾问李勇、司法所所长冯磊、安办主任左星宏参会并向死者家属表示,镇村将全力协助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截至目前,镇村干部已通过适当方式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对其提出的有关诉求积极协调回应。
搜救人员:死者被河底淤泥所陷
9月20日,封面新闻记者联系上当晚赶到现场,从水下打捞出肖珍莉尸体的四川龙腾水下作业有限公司救援人员刘师傅。拥有20多年水下救援经验的刘师傅说,现场水深大约3米多点,事故水域面积大约20多平方米。当他潜入水下后,发现死者双脚陷入水底淤泥中大约20多厘米,“估计是直立入水导致。”
刘师傅称,他将死者从河底淤泥中拔出都费了很大的劲,大约花了10多分钟。“这种情况下死者成功自救的可能不大。”
那么,当晚在岸上搜寻的政府工作人员有没有可能发现水下的肖珍莉?刘师傅认为,根据当时河水的浑浊程度来看,很难发现。
“我们的家就在那里。”李梅说。
死者家属: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另据了解,肖珍莉妻子李梅9月20日已经向高县公安局提起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书》质疑:根据当时在场证人证明和李梅亲眼所见以及公安机关调查笔录,案发当晚,肖珍莉与十余人共同吃饭喝酒,而高县公安局胜天派出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却告知申请人肖珍莉血液中并无乙醇成分,是公安机关在作假?还是鉴定机构在隐瞒事实真相?难道送检的血液不是肖珍莉的?
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存在重重疑点,不能排除刑事犯罪的嫌疑,高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应予以纠正,对肖珍莉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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