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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莆田市教育局发布

关于2020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

评审工作的通知

一起来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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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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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务局)、人社局(人劳局),市直有关学校:

现将《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2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申报和推荐工作。

一、落实闽人社文〔2014〕267号文件精神,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评审工作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实行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结合。

二、评审办法、评审条件、推荐申报工作要求等按闽教师〔2021〕1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38号)精神,申报人员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由学校负责审核确认,继续教育证书无需提供给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正高级讲师推荐数2名(市内中职教师符合条件均可申报)、高级讲师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推荐材料(省评),请于2021年4月30日前送达市教育局职改办;讲师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等申报材料(市评),请于2021年5月7日前送达市教育局职改办。各单位报送材料时须提交申报人员汇总表(见附件),并附Excel电子版。申报正高级讲师人员需另提交基本情况摘要表(见附件)。

五、职称评审涉及教师切身利益,各学校(单位)应认真学习、掌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内容和要求,抓紧时间、合理安排中职学校教师职称申报和推荐工作。用人单位要严把材料审核关、资格初审关、推荐程序关,如有违反将按照闽委办发〔2017〕52号文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对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量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零容忍”,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并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同时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

六、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废止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费等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告》(闽发改服价〔2020〕470号)规定,今年起不再收取评审费。

本通知和闽教师〔2021〕10号文件及有关表格可登陆莆田教育网(http://jyj.putian.gov.cn)公告公示栏下载。

附件:闽教师〔2021〕10号(☜详细附件内容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莆田市教育局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日

来源:莆田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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