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时效是多久(对效力待定合同中)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追认,或称“同意”“承认”,是指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承认。在效力待定的合同中,追认是有权人对无权人订立的合同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其理论基础是行为人事后追认在法律效果上视同于行为人事前同意,立法目的在于使既存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及时稳定下来,以减少讼争,维护市场交易的动态安全。根据《合同法》第47条和第48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无权代理行为中的被代理人对合同的效力享有追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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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权属于形成权。依民法基本理论,形成权系指“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形成权具有以下特征:(1)不得单独转让,必须附随其所附之基本权利一起让与;(2)原则上不可附期限或条件;(3)不可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4)无相对义务观念存在。这些特征当然适用于追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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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追认行为人的无权代理,必须全部追认。比如,行为人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必须追认合同的全部内容。如果被代理人仅追认合同的部分内容,则属于新的要约,不构成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也不生效。被代理人以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追认合同,必须是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才能构成追认,如果被代理人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则只能视为新的要约,能否构成新的合同,则取决于相对人是否接受被代理人的部分履行行为。如果相对人接受被代理人的部分履行,则视为接受要约,成立新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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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行为人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并不生效,该无权代理合同仍然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比如,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购买洗衣机,但代理人同时也购进干衣机,签订了同时购买洗衣机和干衣机的合同。被代理人仅将购买洗衣机的货款支付给相对人(供方),不能视为追认(因合同的整体性也不宜作部分追认对待),相对人不能据此要求被代理人承担支付干衣机货款的违约责任。如果相对人在知悉被代理人仅购买洗衣机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接受货款,或者向被代理人发货(也是以行为作承诺表示),则构成新合同,原合同不能约束被代理人,由行为人向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

来自: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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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话要说

关于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民法总则》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该条规定,一是在第1款,明确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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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吸收《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在第2款明确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被代理人享有是否追认的选择权(此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同时相对人如果为善意,即不知也不应当知道该代理行为系无权代理,则享有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撤销权,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有权撤销无权代理行为。三是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的,区分相对人为善意或恶意分别处理:在第3款对于相对人为善意的情形,规定了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时的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及赔偿范围①;在第4款对于相对人也有过错的情形,改变《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的规定,明确规定“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既包括对包括被代理人在内的他人损害的赔偿,也包括了代理人与相对人内部责任承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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