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方面的基础知识问答(财税实务问题解答)

问题1:2021年四季度财务报表申报的不对,目前还没进行年报及汇算清缴,影响2022的纳税申报吗?

四季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已经无法修改,但是现在正确的财报与当时申报的有不小的出入(不影响税费问题,修不修改都不用交所得税),还有补救措施吗?目前还没进行年报及汇算清缴。

解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是相当于对季度预缴的一次重新申报计算,因此季度预缴如果申报错误只要不是故意导致少预缴税金的,可以通过年度汇算清缴进行更正的。

企业年度的财务报表,之所以需要单独申报,而不是按照12月报表或第四季度报表为准,同样的是年度财报也有可能在审计后等情况下发生变化,所以年度财报与12月份(或第四季度)财报数据有差异也是正常的。

对于已经申报的季度预缴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如果在电子税务局无法更改申报的,可以到税务大厅去更正申报。

问题2:单位退休员工的母亲去世,单位送挽幛入什么会计科目?

解答:

管理费用-其他

问题3:单位发放工资的会计资料需保存多少年?

解答:

单位发放工资的会计资料,属于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附表《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会计凭证的保存期限是30年。

财税方面的基础知识问答(财税实务问题解答)(1)

问题4:销售,客户要求开全额发票,企业可以拒绝吗?

解答:

日常实务中,购买的基本上是个人,而且购买后也不涉及到财务报销的问题,因为实务中销售几乎是没有开具过发票。

但是,实务操作没有开具过发票,并不等于在法理上就规定是不予开具。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二)项规定:“福利、体育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既然是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说明销售收入本身就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客户购买后索取发票也是有法理依据的。

针对这种客观情况,您们只能给客户做思想工作,让对方主动放弃开具发票。

问题5:可以通过虚假辞退员工来节约个税吗?

有税务筹划大师告诉老板:跟员工只签署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前就跟员工解除合同,然后就把年终奖变成辞退一次性补偿金,从而不交个税;第二年再跟员工签署一年的合同,年底前再这样操作一番。“大师”告诉老板,这样可以节约很多税金,对员工和企业都有好处。

我作为会计人员感觉这样做是不对的,但是不知道如何反驳。请老师告诉我,该如何反驳呢?

解答:

1.税务方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于以避税为目的,没有正当商业理由的,税务局有权核定征收;

2.劳动合同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与个人连续签订两次合同以后,从第三次开始就自动变为长期合同了,以后企业再想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员工将付出更大的代价。

告诫企业老板,不要去相信某些税务筹划大师所谓的高招,那些招数其实是在给企业“埋雷”或“挖坑”。

问题6:公司给车间工人买的商业保险,该保险能否税前扣除呢?是否可以纳入福利费限额扣除?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商业保险不在国税函2009年3号福利费的列举范围,不得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但是如果属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如按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以及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都可以直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商业保险带有储蓄或个人养老保险等性质的,如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因此,对于这类商业保险,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也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问题7:猎头合作:3%的专票和6%的专票有什么区别?

我们最近有猎头合作项目:他们负责招人,我们支付款项,3%的专票和6%的专票有什么区别,对我们公司有什么影响吗?

解答:

根据业务描述,该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人才委托招聘)。

因此,对方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就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般纳税人则可以开具6%。

对方开具3%还是6%专票,是由对方身份决定的,不是想开多少就是多少。

在相同费用(含税)情况下,税率6%当然对付款方更有利,因为可以多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8:为什么“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可以举个栗子吗?

解答: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这句话说明,虽然是自己开发的无形资产,但是已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已经“费用化”处理,其计税基础为0,并没有单独确认无形资产。

常见的例子,就是企业的研发技术和自行培育的品牌(商标)。特别是典型的企业的品牌(商标),在商标注册和商品、品牌的应用中花费的各种费用,尤其商品、品牌的价值跟企业日常巨额广告宣传是分不开的,比如国内或全世界知名的品牌、商标都是经常花费巨资进行广告宣传的,但是这些广告宣传费,都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税前扣除,不会确认为“无形资产”。

会计核算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亦是如此,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商标、品牌等也不会确认为“无形资产”。

无论是会计核算或税务处理都是“费用化”处理的,但是却可以实实在在的形成“无形资产”,所以会形成账外的“无形资产”。

问题9:制造企业支付供应商的货款直接扣除贴息该怎么做分录?

解答:

商业交易活动中,很多时候会体现的“丛林法则”,强势的一方经常会制定交易规则。

制造企业支付供应商的货款直接扣除贴息,隐含的信息是——本来合同约定的作为采购方的制造企业是承兑汇票支付采购货款。

作为供应商收到承兑汇票后,如果急需资金使用的,就会拿承兑汇票去贴现承兑,需要付出代价——支付贴现利息。

如果采购商的制造企业正好资金比较充裕的话,也可以直接以现金支付,但同时也要供应商付出代价,对于供应商来说就等于更换一下承兑的对方而已,同样的是支付代价——贴现利息,因此制造企业实际收到的也是融资利息。

借:应付账款-xx供应商

贷: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财税方面的基础知识问答(财税实务问题解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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