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更换工作地点员工不同意(公司调整员工工作地点的实务分析)
因受疫情影响,近期,劳资相关的法律咨询逐渐增多。上周,小编就收到江苏省A市主营连锁体育用品经销商人事的咨询,其公司在A市有多家门店,由于其中两家门店的店员数量不均衡,需调整两门店的销售店员,从门店C抽调一名店员补足门店B的缺少的销售岗位店员,工作岗位不变,职级不变,薪酬待遇也无变化,请问在实务操作上是否可行?需要跟员工协商嘛?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该员工经济补偿金呢?
首先,我们可以确认的是,工作地点属于合同法定内容,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地点,公司无权单独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不能达成一致的,公司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并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外,劳动者有权拒绝(救灾、抢险等临时性紧急情况除外),公司因此解除合同或者给予处罚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是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当然,也有例外情形,具体还是要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是如何约定的:
1、劳动合同约定了唯一的工作地点,比如XX市,如用人单位在XX市范围内变更具体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能提供交通补贴,且对劳动者不会造成明显影响的,用人单位有权变更工作地点。如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2、上述用人单位可在市级范围内变更工作地点的前提,市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比市级范围更具体的工作地点,如XX市XX区、XX市XX区XX号等,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比市级范围更小更具体,则用人单位在市内变更工作地点就需要跟劳动者协商一致,如劳动者不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后,经小编与该公司人事确认,其公司与该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只约定工作地点在A市(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并且门店B与门店C之间的距离仅需步行10分钟即可达,并且,公司表示同意每月支付500元给该员工作为交通补贴。
如此情况下,小编建议公司可以直接给员工出具《员工调店通知书》,如员工对此不满,不予接受,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1]的规定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进行劳动仲裁或诉讼的话,小编认为公司会承担的风险也不会很大。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审查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需要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理由是否正当;——在本咨询事项中,变更工作地点的理由是合理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在本咨询事项中,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A市,变更后的工作地并未超出合同约定的工作地范畴
3、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是否对于劳动者造成了实际的影响,如上班时间显著增加、工资待遇减少、工作内容发生变化等。——变更工作地点并未出现前述变化
4、原工作场所是否还有工作的可能。
如我们前文分析的,公司正因一家门店少一位销售店员,一家门店多一位销售店员,才出现员工的调店情形;且两家门店之间距离较近,不会出现使得劳动者通勤时间显著增加的情形,公司明确愿意每月支付500元作为劳动者的交通补贴,并不会对员工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的要求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没必要的情形、也未出现对劳动者造成重大影响的滥用用工权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即使劳动者以此为由诉至法院,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请求。
近期,劳资争议明显增加,希望上文的分析能够为用人单位提供一些建议,便于日后企业主或者人力资管部门在处理员工变更工作地点时降低公司的风险。切实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也保护好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任何想要咨询的,可以随时私信小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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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作者 郭倩雯
责编 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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