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严查黑广播(治理黑广播法律划定了)

为什么严查黑广播(治理黑广播法律划定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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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赖名芳

如果打开收音机,也许你就会听到广播里长时间、没完没了地播放药品广告的“节目”;或者你还会听到广播里的“主持人”、“专家”和带着南腔北调、自称“患者”的人在畅谈包治百病的“神药”怎么怎么好;甚至你还能听到让人脸红、污秽不堪的涉性内容……没错,这些广播垃圾内容其实大都源自“黑广播”之手。

可别小瞧了这些“黑广播”,如果听众一不留神听信了虚假广告内容就很容易上当受骗,还可能因错过医治疾病的最佳时机而加重病情……“黑广播”的社会危害还不止于此,其占用频率资源干扰民航通信导航,阻碍公众通讯畅通,同时传播各类非法信息,不仅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还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并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无疑为打击治理“黑广播”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查处此类案件定罪量刑划定了法律“红线”。8月4日下午,《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就如何依法打击治理“黑广播”等违法犯罪行为,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科技司的相关工作人员了解了情况。

如何判断犯罪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

记者注意到,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规定作出修改,删去“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的限制条件,同时将“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入罪条件修改为“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这一修订内容进一步加大了对“黑广播”的处罚力度。

那么,在查处“黑广播”案件时如何判定其违法犯罪行为是“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呢?总局政策法制司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7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所划定的一些具体的量化数据“红线”,大大增强了执法、司法人员查处案件的可操作性。在“黑广播”犯罪情节认定方面,通过造成的影响、设置地点、设置时间,同时使用数量、违法所得,是否传播非法信息等违法事实进行认定。

司法解释第一、二、三条对擅自设置、使用“黑广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作了规定,还就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等无线电设备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出具相关司法证据报告的主体,为进一步打击治理“黑广播”违法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3套以上的或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的,都可认定为“情节严重”。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都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黑广播”危害不可小觑

“黑广播”技术门槛低,利润空间大,买一套设备往往投入仅5000元左右,通过播放非法信息、虚假医药广告等方式,每个月的收入却高达万元以上。犯罪分子不仅破坏了公共秩序、航空安全,欺骗伤害了普通患者求医问药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损害了广播媒体乃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从“黑广播”的各种形态看,其主要有4种特征:隐蔽性强、欺骗性强、流动性强和社会危害大。

据记者了解,从目前全国各地查处的“黑广播”案件情节看,“黑广播”设立者往往以虚假身份租房,在高层公寓、宾馆接近顶层的位置选址,在房间内放置发射设备,利用空调外挂机或墙体遮挡天线,防止被外人发现。特别是随着无线遥控技术的发展,近年来“黑广播”大多架设在无人值守的房间内,采取“人机分离”手段,这给抓获犯罪嫌疑人增加了难度。“黑广播”在形式上还模仿广播电台专家热线节目,以调频广播方式发射,所用功率较大,信号清晰,覆盖范围广,有的甚至侵占当地广播电台正常播出频率,老百姓误以为是合法电台发射的信号,具有很强的欺骗性。犯罪分子还把播出时间选择在黄金时段,节目内容低俗毫无底线,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黑广播”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站)、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行为,甚至危及航空飞行安全。

整治“黑广播”多部门合作形成“拳头”

“黑广播”造成的社会危害必须予以遏制。早在2015年6月,国务院建立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打击治理“黑广播”就是其中的一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公安部、工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2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公安部为牵头单位,办公室设在公安部刑侦局。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目前打击治理“黑广播”已形成了公安机关牵头,无线电管理、广电、民航等多部门联合整治的工作机制,这无疑对治理“黑广播”形成“拳头”。

据记者了解,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按照职责分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主要承担着对于“黑广播”相关犯罪情节依法进行技术认定的任务。2016年,全国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共向公安、无线电管理等部门通报“黑广播”线索1378条,配合查处“黑广播”案件2138件。司法解释于今年6月底发布后,总局已组织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系统做好相关法律普法宣传和贯彻执行,积极营造知法守法的社会舆论环境,提高公众对“黑广播”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认识,深刻揭露“黑广播”的危害性和欺骗本质,对“黑广播”违法犯罪形成有力震慑。同时不断完善“黑广播”常态化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公检法等部门做好“黑广播”监测、认定和测定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黑广播”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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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

(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三)举办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期间,在活动场所及周边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四)同时使用三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五)“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十公里以上的;

(六)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

(七)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的;

(八)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九)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对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同时使用十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六)“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三千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二十公里以上的;

(七)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的;

(八)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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