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孩儿喝下百草枯(13岁女孩喝下百草枯)
“百草枯女孩”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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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庆小长假期间,河南驻马店13岁小女孩喝下“百草枯”,虽经各方尽全力救治,但仍然情况恶化,生命岌岌可危。
“百草枯”导致的中毒事件不止一例!在为13岁女孩的生命惋惜、为个这家庭感到痛心的同时,如何避免“百草枯”导致的悲剧再次上演?背后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这些悲剧的发生后有没有依法追责?更是我们应当关注的!
一、“百草枯”的来源及流通——生产者、销售者责任
因为“百草枯”是禁止销售但未禁止生产的,合法的生产者很容易建立风险防火墙,而非法生产的本身就涉嫌刑事犯罪了,所以本文重点讨论销售者责任。
早在2012年4月24日,为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确保百草枯安全生产和使用,当时的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对百草枯采取限制性管理措施的公告》,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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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草枯女孩”们喝下的“百草枯”从何而来?相关部门是否依法进行了调查、追责?
2017年6月1日施行的《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这条规定的是农药经营者的义务,根据这条规定,对于追查“百草枯”的来源有一定的作用。之所以说是有一定作用,不排除经营者没有如实记录。
1.销售者的行政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本条规定的是“假农药”的认定标准。“百草枯”可致人死亡且无解药,所以被列为“禁用的农药”,属于“按照假农药处理”。这里的“假农药”并不是指成份无效(杠精请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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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本条规定的是农药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百草枯女孩”事件中,除非喝下的“百草枯”是2016年7月1日以前购买的,否则,经营者可能被认定为“经营假农药”,面临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至于是否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需要根据调查的证据材料来看。
2.销售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3民终798号民事判决书不支持成年人口服农药死亡后家属的赔偿请求,但在“本院认为”部分先说“有因果关系”,后文又说“没有因果关系”,不知是否笔误。
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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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4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则在未成年人服农药死亡后判决销售农药的“门市部承担5%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贯彻落实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
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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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者的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销售“百草枯”或含“百草枯”成份的“假农药”,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以下案例检索自北京新橙科技有限公司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5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
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租用仓库,通过购买农药原液等原料,采用私自勾兑的方法非法生产百草枯农药,并在不具备农药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物流公司非法销售百草枯、草甘膦等农药至重庆、四川、山东等地,销售数额累计达2231011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己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处刑。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8)鲁1083刑初32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
被告单位乳山市某某公司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进购并销售国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农药(百草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宋某某作为被告单位负责人、被告人鲁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为谋取利益,违规生产并销售国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农药,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某为谋取利益,违规销售国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农药,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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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上报道的图片来看,女孩喝下的是含有“百草枯”成份的“敌草快”,以下两个判例中的农药产品与此类似,涉案人员被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许永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3刑终447号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夏远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见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20)黑2701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二、“百草枯”生产、流通、销售、使用过程中的监管——管理者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2020年9月21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切实加强百草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执法检查,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求“要适时派出检查组开展飞行检查,对于非法生产、经营百草枯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打击,对于非法生产、经营百草枯的‘黑窝点’要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笔者利用北京新橙科技有限公司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查找到有11省市为加强监管“百草枯”专门下发了通知,证明许多地方的主管部门都对“百草枯”加强了监管。
源自“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对受到伤害的人员组织医疗救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这一条规定了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后的如何处理,分工明确。“百草枯女孩”事件属于“农药中毒事故”,应当由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别应当调查清楚“百草枯”的来源。目前未见新闻报道“百草枯”来源的调查情况,新闻报道证实卫生主管部门在依法全力救治。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发现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这一条规定的是农药生产经营的主管部门是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了管理职责?在“百草枯”的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监督管理过程中是否尽职尽责?有待官方调查。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本条规定的是农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百草枯女孩”的悲剧背后,是否存在本条规定的情形?需要官方的调查。
生命只有一次,愿每一个人都善待父母给予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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