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中小学可收取课后服务费(9月1日起实施两部门发文)

近日,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旨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中小学校健康发展,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我省中小学可收取课后服务费?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我省中小学可收取课后服务费(9月1日起实施两部门发文)

我省中小学可收取课后服务费

近日,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旨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中小学校健康发展。

新《制度》将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课后服务等服务性收费作出哪些管理要求?根据学校供餐的实际情况,各校应如何开展财务管理?一起来看重点↓↓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要点摘编」

六大变化

一是调整了《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再要求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执行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第八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

二是明确党组织领导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是强化学校财务队伍建设,新增学校财务主管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的岗位设置、职责权限以及任职条件等规定。

第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是对学校采取自主经营食堂、委托方式经营食堂、配餐或托餐等不同方式为学生供餐的实际情况,分类提出财务管理要求。

第十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可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定期公开账务。如有结余,应当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

学校采用委托方式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

学校采用配餐或托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餐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

五是明确课后服务等服务性收费的管理要求,增加禁止性规定,加强对地方落实“双减”政策财务行为的指导。

第二十五条 为在校学生提供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收入,计入中小学校收入中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票据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应当使用税务发票。

六是根据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制度等内容作相应调整和细化。

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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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

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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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支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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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经营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不得混用。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专用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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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

(二)奖助学基金;

(三)其他专用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

来源:首都教育

来源: 北京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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