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刺史制度(刺史的职能)
刺史是古代官职。刺,检核问事之意,刺史的本意是负责监督类的官员。
秦朝时,每郡设监察御史,负责监督郡守。汉代时,监察御史往往与郡守勾结起来欺骗朝廷,丞相于是又派出一套人马出刺各地,检查郡守和监察御史。
这样重叠监督,显然成本高而效率低。汉武帝时,废除了原来的两套监察官员,将全国分为十三个州,每州设立一名刺史,正式建立刺史制度。
这套新制度的特点是,充任刺史者均为俸禄六百石的低级官员,其检查对象郡守的俸禄却是二千石。因其官职卑微,因此顾虑不多,勇于言事。此外,一旦官职低,就急于立功,会更加恪尽职守。
同时,为防止刺史滥用权力干扰地方政治,朝廷对其所调查监督的内容明确列明条目,其外不得多管。这套制度刚实行时,是比较好的一套检查制度,但时间一久便难免出现弊端。
到东汉时,刺史权力逐渐扩大,成为实际的地方长官。汉灵帝时将部分资深刺史改为州牧,使之成为郡守(太守)的上级。这便在郡、县的基础上又多出了州一级。
到隋文帝时,鉴于刺史权力基本替代了郡守,干脆废郡,实行州县两级。如此,刺史即相当于原来的太守。
唐代中期,处于屯田与守边的需要设立的地方军政长官节度使、观察使逐渐侵蚀刺史之权,或者兼任刺史。尤其“安史之乱”后,节度使更是遍布全国,刺史职任渐轻。
宋代郡守名称为知州,刺史成为武臣虚衔,元代以后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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