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摩托车年审规定(以后给摩托车年检)

不处理完所有交通违法记录,机动车不能进行年检。一直以来,关于“捆绑式”机动车年检的争议不断。有最新消息显示:“捆绑式”机动车年检已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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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处理违章才能年检?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但一些地方规定,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前,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先行接受处理。也就是说,将交通违章记录的处理与机动车年检捆绑挂钩,车辆在年检前,驾驶员必须将这一年来的车辆违章处理完毕后才能通过年检。这一做法被众多车主称为“捆绑式”机动车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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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机动车违法与年检,违章处罚惩戒的是人的行为,而车辆年检审查的是车的状况,按说两者完全是互不相干的事,作为部门规章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将两者“捆绑”,不仅不符常理,也有违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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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9日,

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播出专题节目

《关注备案审查》

车主状告车管所

一直以来,关于“捆绑式”机动车年检的争议不断。在2016年,曾有一件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一名叫唐嵩的车主不满交警队“不处理完所有交通违法记录,机动车不能进行年检”的“惯例”,将其诉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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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湖南长沙车主唐嵩向车管所去函要求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管所多次以车辆有违章行为未处理、不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规定为由予以拒绝。唐嵩对此表示不服,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作人员告诉我,进行年检前必须将该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唐嵩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他认为,公安部门的规定不能违背上位法的要求。

而2017年7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驳回唐嵩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统一由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打印,按照该平台的设计,若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时,则无法打印出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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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唐嵩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长沙中院依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规定,维持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原判。

唐嵩则认为,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一码事,而进行车辆年检是另一码事,一码归一码,不能将两者捆绑在一起。他认为,长沙市两级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遂委托律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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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和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确认长沙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以唐嵩车辆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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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院判决指出,在已有法律对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车管所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附加“年检必须先消除车辆违章”这个条件,违反“法律优先”的原则。只要申请人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且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湖南省高院认为,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车辆驾驶人,而车辆年检的对象是车辆本身,其目的是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减少因车辆本身状况导致的交通事故。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设定为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两者对象不一致,违反行政法上的“禁止不当联接”原则。

“捆绑式”年检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符

今年12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捆绑式”机动车年检已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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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报告显示,“捆绑式”机动车年检的做法确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符。据报告,“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有违法记录的机动车实行累积记分办法。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的规定不符合,扩大了现行规定的适用范围。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将修改相关法规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同时,上述报告表述表明,经过备案审查,认定“捆绑式”机动车年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捆绑式”机动车年检的地方,将修改这一做法。

此次全国人大的备案审查报告对此叫停,意味着这个有违法之嫌的规定终于被“盖棺定论”,这是备案审查的立功,也是机动车管理依法行政迈出的实质性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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