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安全行驶须知(但通过车辆安全行驶检测问题)
(1)基本案情2014年2月24日,张三为自己投保保险公司幸福人生E款,意外身故保额合计5万元,受益人法定,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非机动车安全行驶须知?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非机动车安全行驶须知
(1)基本案情
2014年2月24日,张三为自己投保保险公司幸福人生E款,意外身故保额合计5万元,受益人法定。
2014年5月30日被保险人张三摩托车出险身故。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三不承担责任。
后向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无有效行驶证驾驶出险为免责情形为由拒赔。
(2)审判情况
2015年1月12日受益人李四将保险公司起诉至A市B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5万元。
原告主张:原告认为保险合同已生效,虽然出险人未持有有效行驶证驾驶出险,但事故后检验车辆在车祸前安全技术性能达标,且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出险人对本次事故不负责任,所以未持有有效行驶证驾驶与本次车祸事故无因果关系,故本次事故不属于免责情形。其次,原告认为保险公司未依法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公司抗辩:首先,保险公司提供了幸福人生E款等卡式保单网络投保PPT,详细介绍了网络投保过程,证明公司依法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其次,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无证驾驶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只需尽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即可生效;同时,涉案合同所述的“无证驾驶免责”属于状态免责而非原因免责,即只要达到无证驾驶这一危险状态即免责,不讨论因果关系,所以保险公司依照免责拒赔合理合法。再次,根据法律规定未持有有效行驶证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从这一法律规定来看,出险人在未持有有效行驶证时不驾车上路行驶,就不会有车祸发生,所以无证驾驶行为与车祸事故有因果关系。所以,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免责拒赔合理合法。
(3)处置结果
保险公司败诉。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出险人张三持有有效驾驶证,具有驾驶资格。其次,出险人张三驾驶的摩托车为事故前一日购买,虽未经公安机关登记,但事故后检验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再次,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出险人张三对本次事故不负责任,即出险人对本次事故无过错。第四,虽然出险人未持有有效行驶证上路行驶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该行为与本次事故无因果关系。所以认为不属于条款所述免责情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二审法院详细阐释了近因原则的使用规则,即认定本案应当适用“近因原则”,支持了一审判决。
(4)典型意义
明确了无有效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出险后经检验车辆符合安全标准时不适用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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