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空域结构(3分钟读懂我国空域的划分与使用规则)
我国遵循国际民航组织空域分类建议,将我国的空域分为飞行情报区,管制区,限制区,危险区,禁区等等。
第一部分 我国空域的划分
一、飞行情报区(Flight Information Region):是指为提供飞航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而划定范围的空间。
二、管制空域(controlledairspace):是一个划定的空域空间,在其中飞行的航空器要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民航总局122号令《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和86号令《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规定:我国民用航空的管制空域分为塔台管制区、进近管制区和区域管制区。
1、塔台管制区(D类)一般包括起落航线、仪表进近程序、第一等待高度层及其以下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管制塔台负责塔台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2、进近管制区(C类)是塔台管制区与中低空管制区的连接部分,垂直范围通常在6000米(含)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进近管制室负责进近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根据飞行繁忙程度也可以与机场管制塔台合为一个单位。
3、区域管制区,指在中国领空内,6600米(含)以上空间划分的若干高空管制区(A类),根据实际情况,6600米〈不含)以下划分的若干中低空管制区(B类),各管制区的范围是依据其管制能力和地理特点划定。分别负责高空或中、低空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高空区域管制室、中低空区域管制室,也可以合二为一。
三、空中禁区
是指在国家重要的政治、经济、军事目标上空划设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经特别批准,任何航空器不得飞入的空间。永久性和临时性禁区两种,是在各种类型的空域中,限制、约束等级最高的,一旦建立任何飞行活动被禁止,除非有特别紧急的情况,否则将遭受致命的灾难,用P在航图上加以标注。
四、空中限制区
是指位于航路、航线附近的军事要地、兵器试验场上空划设的空间和航空兵部队、飞行院校等航空单位的机场飞行空域。在规定时限内,未经飞行管制部门许可的航空器,不得飞入空中限制区。在航图中用R字母加以标注。
五、空中危险区
是指在机场、航路、航线附近划设的供对空射击或者发射使用的空间。在规定时限内,禁止无关航空器飞入空中危险区。我国在航图上以D表示。
第二部分 我国空域适用规定
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一、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1、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于10公里。
2、机场飞行空域通常包括驾驶术(特技、编队、仪表)飞行空域、科研试飞飞行空域、射击飞行空域、低空飞行空域、超低空飞行空域、海上飞行空域、夜间飞行空域和等待空域等。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机场飞行空域的划设,由驻机场航空单位提出方案,报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航空单位或者军区空军批准。
二、航路分为国际航路和国内航路。
航路的宽度为20公里,其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航路的某一段受到条件限制的,可以减少宽度,但不得小于8公里。航路还应当确定上限和下限。
三、 航线分为固定航线和临时航线。
临时航线通常不得与航路、固定航线交叉或者通过飞行频繁的机场上空。
四、空中禁区、临时空中禁区。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任何航空器不得飞入空中禁区和临时空中禁区。
2、位于航路、航线附近的军事要地、兵器试验场上空和航空兵部队、飞行院校等航空单位的机场飞行空域,可以划设空中限制区。根据需要还可以在其他地区上空划设临时空中限制区。在规定时限内,未经飞行管制部门许可的航空器,不得飞入空中限制区或者临时空中限制区。
五、空中危险区或者临时空中危险区
1、机场、航路、航线附近的对空射击场或者发射场等,根据其射向、射高、范围,可以在上空划设。
2、在规定时限内,禁止无关航空器飞入空中危险区或者临时空中危险区。
六、空中放油区的划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我国空域净空规定
一、禁止在机场附近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线路等障碍物体。在机场及其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二、在距离航路边界30公里以内的地带,禁止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和其他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靶场射击或者发射的方向、航空器进入目标的方向不得与航路交叉。
三、修建各种固定对空射击场或者炮兵射击靶场,必须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设立临时性靶场和射击点,经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同意后,由设立单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大军区审查批准。
四、升放无人驾驶航空自由气球或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系留气球,须经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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