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住房以案释法(租户拆墙起纠纷)
近日,赫章县人民法院成功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化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陈某和李某夫妇二人将自有房屋出租给王某经营私房菜,双方于2019年1月签订了租赁合同。2022年4月,王某未经陈某和李某二人允许,拆除部分房屋墙体在墙上开了一个通道。陈某和李某发现后,多次找到王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王某将墙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收到诉状后,调解员立即与王某取得联系,并迅速到现场查看了解情况。原来王某租赁房屋后,生意越来越好,就继续租赁邻居周某的房屋以扩大经营,为方便经营,王某在二人房屋与周某房屋共有的墙上,拆除部分墙体开出一条通道。
调解员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后,一方面向王某释明,告知其作为承租人,如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另一方面,调解员劝解陈某和李某夫妇二人,开通道一事不足以构成解除租赁合同的成就条件,可以考虑让王某在租赁合同终止时将打开的墙体恢复原状,以便解决此事。
经过调解员与双方沟通交流和耐心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均同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同时达成待租赁合同终止时王某将墙体恢复原状的约定,至此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作者:苏成泉
审核:王应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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