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间毒鱼犯法吗(禁渔期内非法电鱼有什么后果)
朋友们,大家都知道歇后语“姜太公钓鱼”的下一句是“愿者上钩”。
那如果,姜太公“电鱼”呢?
这一题,下面两个案例的犯罪嫌疑人用亲身经历告诉你们答案。
01
禁渔期、禁渔区、非法电鱼?逮捕!
5月19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陈某桂来到新兴县六祖镇船岗河某河段(该河段属禁渔区),使用电鱼机非法捕捞该水域的水产品。当日凌晨,公安机关将其当场抓获,并现场扣押其非法捕捞到的章公鱼2条(经称量,共净重0.151千克)、塘鲺35条(经称量,共净重3.662千克)等物品。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桂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其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检察机关于5月29日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小可爱:新检君,为什么陈某桂捕捞的水产品数量那么少,而且也不是名贵品种,他的行为还是构成犯罪呢?
新检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3条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这里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禁渔区”、“禁渔期”、“禁用的工具”和“禁用的方法”。
禁渔区
指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地、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分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禁渔期
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地、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
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按照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箔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渔具。
禁用的方法
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
综上,该案中陈某桂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非法电鱼的手段非法捕捞水产品,不管他捕捞到的水产品数量有多少,他的行为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那如果
行为人非法电鱼的时候
不仅“电”到了普通鱼类
还“电”到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
……
让我们看一下第二个案件
02
为什么我涉嫌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5月18日晚,犯罪嫌疑人张某才、张某硕在新兴县车岗镇某村水田的水沟处,使用电鱼机非法捕捞水沟内的水产品,期间一共捕捞到了3条泥鳅、1条黄鳝、6条塘鲺和一只“田鸡”。当晚,公安机关将正在捕捞水产品的二人当场抓获。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才、张某硕二人捕捞的“田鸡”为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才、张某硕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猎捕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的规定,对张某才、张某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小可爱:新检君,张某才二人和第一个案子陈某桂的行为都是非法电鱼,为什么检察院是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张二人作出逮捕决定而不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新检君:张二人在一次的捕捞过程中,既捕捞了一般的水产品,又捕捞了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且都明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行为既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又涉嫌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一行为触犯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因此犯罪嫌疑人张某才、张某硕的行为涉嫌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小可爱:只是捕猎了一只“田鸡”就构成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吗?
新检君:是的!因为他们二人猎捕的“田鸡”是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只要实施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无论猎捕、杀害数量多少,都构成本罪。
新检提醒
非法电鱼是灭绝性扑杀行为,会对渔业造成毁灭性伤害,电鱼器释放时候的电量对于小鱼几乎是灭顶之灾,而对于大鱼即使能侥幸存活也会失去繁殖能力,因此非法电鱼被业内称为“绝户”捕捞。
同时电鱼还会对生长在水里的螺蛳、贝类等造成毁灭性破坏,甚至还会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链断裂,严重破坏生态循环,造成“死水”现象。
另外,电鱼是高危行为,使用不当会造成电鱼者自己或者周边涉水活动的其他人员的死伤。
(“电鱼”误伤自身或同伴的新闻并不少见)
孟子曰,“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意思是不要把细密的渔网放入鱼塘里捕捞,这样鱼鳖就吃不完了。连古人都知道要用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方式捕捞水产品,让我们放弃非法电鱼这种涸泽而渔、杀鸡取卵的行为,共同维护新兴水域生态,真正实现“年年有鱼”!
那么,朋友们,你们现在知道文章开头的歇后语的答案是什么了吗?
“姜太公电鱼
——锒铛入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来源:新兴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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