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家庭要什么条件才可以收养(收养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有些夫妻不想要生育小孩或是不能够生育小孩,在这种情况下就会领养小孩,当然还有其他的原因,那么想要收养小孩,需要什么样的条件以及手续呢?这个一定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因为了解这些才能更好的处理相关的问题,收养现在在我们国家也是非常多的,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收养孩子的手续及条件。
一、收养孩子的手续
(一)申请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二)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登记
1、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公告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2、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二、收养孩子的条件
1、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
2、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可以不受上述第(一)条第3点、第(二)条第3点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上述第(一)条第3点、第(二)条第3点、第(三)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收养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1、被收养人需未满十四周岁,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身份条件,需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收养条件,需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且年满三十周岁。其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两人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对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继子女等,可不受部分条件限制。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依照国家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许多小孩被家人抛弃,在福利院中长大,这样对他们来说是有一些不完整的,如果一些家庭能够收养小孩,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有好处的,这个也是为什么收养小孩的情况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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