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地下车位属于业主所有(所选车位编号改了)
来源:江苏高院
基本案情
在汽车越来越普及的今天,“行车难”“停车难”成为“有车族”们的心头病,尤其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更是一“位”难求。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关于小区车位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2016年12月,原告彭永与被告常熟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常熟某小区商品房一套,购房合同中双方约定附赠原告彭永车位一个。2017年8月,被告通知原告挑选车位,为图个吉利,原告在被告提供的车位编号设计图中挑了一个编号为D88的车位,挑选车位后,双方签订《地下机动车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2018年6月,被告在交付商品房时将编号为1-65的车位一并交付原告。因认为常熟某置业公司未依约交付协议中约定的D88号车位,彭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常熟某置业公司交付D88号车位。
被告常熟某置业公司辩称,其已按约无偿提供相应车位的使用权给原告,至于车位的编号不影响车位的实际位置及使用,且原告主张的车位与被告无偿提供的车位位置相邻,使用无差别,原告主张权益受损没有依据。
审理中,原告认可被告所交付的编号1-65车位与原编号设计图中编号为D88的车位为同一车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被告系通过随房附赠的形式无偿向原告提供车位使用权。被告作为建设开发单位,根据相应的地下空间识别和引导规则对地下车位进行重新编号设计,属于其自身管理行为,虽然被告最终交付车位编号不同于双方协议约定的编号,但其所交付车位与协议原约定编号的实际位置相同,并未对原告使用车位产生功用上的实质影响,应视为被告已依约完成了向原告履行交付车位的义务。最终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交付特定编号车位的诉讼请求。(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车位是商品房买卖中的重要内容,关系到购房者的生活便利,也成为购房者特别关心的问题。
本案中,业主因所得车位编号并非是理想的“靓号”,故诉讼来院要求维护其权益。但车位本身承载的功能本就是供车辆停放之用,且开发商交付的车位与业主选择的“靓号”车位的实际位置一致,并未对业主使用车位造成实质影响,故难以据此认定开发商违约。
来源:常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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