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前二十个热点词(那些你可能用错的)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和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将分别于2016年3月5日和3月3日在北京开幕实际上,每年一次、每五年一届的全国两会在用语上有很多讲究,稍不留神便会用错,混淆概念那么关于“两会”的常见错误用语有哪些呢?又有哪些显而易见却让你屡犯低级错误的两会“冷知识”?如何规避这些错误,使用正确规范的“两会”用语呢?,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两会前二十个热点词?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两会前二十个热点词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和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将分别于2016年3月5日和3月3日在北京开幕。实际上,每年一次、每五年一届的全国两会在用语上有很多讲究,稍不留神便会用错,混淆概念。那么关于“两会”的常见错误用语有哪些呢?又有哪些显而易见却让你屡犯低级错误的两会“冷知识”?如何规避这些错误,使用正确规范的“两会”用语呢?
“两会”用语别错用
一、名头与名词解释
1.“×届全国人大×次会议”“全国政协×届×次会议”这两个会议名称中“×届”“×次”的位置不同,不要颠倒或改动其位置。
2.政协委员的“界别”不要用成“届别”。“届”是从时间上说的,指的是九届、十届、上一届、本届等;“界”则是针对委员的工作领域分类而言,如“经济界委员”等。
3.不要随意使用简称和略称。如“政府工作报告”不能简化成“政府报告”。
4.“共商国是”不等于“共商国事”。“国是”指国家大计,多用于书面语。
5.“提案”“议案”与“建议”。全国人大代表提的是“议案”,全国政协委员提的是“提案”,不要用错。“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或建议。“议案”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联名人数,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而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个人可以提出,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而“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对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以提出。
6.“审议”与“讨论”。全国人大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而全国政协委员“讨论政府工作报告”。代表、委员同时进行这一活动,可并称为“代表、委员审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有的代表、委员在审议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使用“学习”“领会”等词汇,这与代表、委员的职责不符,正确的用法是“审议”或“讨论”。
7.“审议”与“一起审议”。是全国人大代表的中央领导同志参加所在代表团的会议时,使用“审议”;是全国人大代表又是国家行政机关成员的中央领导同志参加代表团会议时,在使用“一起审议”的同时还应有“听取代表意见”的内容。
8.“参政议政”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之一,凡是涉及到政协委员时,可使用“参政议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报道中涉及人大代表时,不能使用“参政议政”,可使用“履行职责”或“行使权力”;“代表、委员”并提时,最好将“履行职责”与“参政议政”一起使用。
9.“权力”与“权利”。权力指的是政治上或职责范围内一定的强制力量或支配力量,人大代表所担负的职责是依法赋予的。因此,一般使用“行使人民代表的权力”,而不要使用“行使人民代表的权利”。同理,国家机关“行使权力”,不要用成“行使权利”。“权力”可构成“权力机关”“权力部门”等词组,而“权利”则不能。“权利”一般用于个别,如“享有公民应有的××权利”。
二、机构名称与职能
1.国家机关名称中的“和”及“与”字。国务院机构中有3个机构所主管的工作包括多方面内容,在名称中用“和”字进行连接,不用“与”字。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中则不用加“和”字,如“发展改革委”“或发改委”“劳动保障部”“人口计生委”。但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名称中,则用“与”字连接,如“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等。
2.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是由人大产生的,对人大负责,向人大及常委会报告工作。不要说“人大要积极帮助呼吁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而产生人大请求或者劝说政府、法院、检察院解决问题的误解;正确的表述应该是“人大要依法解决或督促有关机关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监管机构的名称。国务院机构中有一些单位名称中明示有监管职能,但表述不尽相同。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使用的是“监督管理”。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用的是“监管”。在使用这些单位的全称时应注意区别。
4.“法律委员会”与“法工委”。法律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之一,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下设机构、办事机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简称“法工委”。法律委员会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法工委的负责人称为“主任”。
5.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职务停止问题,要使用“终止”或“撤销”的标准表述。在人大,按规定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罢免某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某人的代表资格终止。在政协,则由政协常委会会议表决决定撤销某人的全国政协委员资格。
6.人大对一府两院有监督权,但这种监督权力应该由集体行使。代表从事个案监督的行为,于法无据。而代表拥有的权力属于公权范围,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就应该“不做”。监督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按照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的监督权也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行使,如: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三、称谓
1.“组成人员”与“委员”。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其组成人员不仅包括委员,还有委员长、副委员长(地方的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为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因此,在提及时不能说“出席人大常委会×次会议的委员们……”,正确的表述应为“出席人大常委会×次会议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2.“检察长”与“审计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要用成“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首长职务为审计长,不能用成“审计署署长”。各地各级检察院的首长称为检察长。各地的审计部门,省级多称“审计厅”,其首长称为“厅长”;有的地方称“审计局”,其首长则为“局长”。
3.关于“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表述。人大常委会没有“常委”这个职务而只有“委员”,“×××是人大常委”或“人大常委×××”的说法都是不正确的,正确的表述应该为“人大常委会委员×××”。
“两会”冷知识学问大
1.为什么“两会”要在每年的三月召开?
由于人民代表大会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3月的时间刚好足够处理相关事宜;并且农历新年一般会赶在一月到二月期间,所以选在3月可以避免与春节相重叠。
2.政协会议为什么比人大提前两天召开?
人大在做决策前,要把决策先提交给人民及各界代表,在政协里面进行协商、讨论、审议,政治协商纳入决策层面中,决策前要进行充分的协商,所以政协会议在人大会议之前召开。
3.人大代表一当就是五年吗?
从第一届人大到再次选举人大代表中间隔了4年零7个月,第二届则隔了5年零8个月,第三届隔了10年,第四届隔了3年零1个月。后来,在198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才正式规定每届代表的任期为5年。
4.如何成为政协委员?
政协委员由推荐协商产生,本届党委、组织部决定下届政协委员的大致界别及其他要达到的标准,然后分配指标,确定名单并公布。推荐时使用《政协委员推荐表》,表中主要填写政绩、社会地位、参政议政的资格和能力以及所属部门单位意见。
5.政协委员为什么有好多都是明星?
全国政协有几个重要的界别就是“文化艺术界”“体育界”以及“新闻出版界”,这些界别很容易出明星委员的。
6.两会代表、委员在会议期间可以请假吗?
自2006年起,全国政协规定,凡不请假私自缺席的委员姓名都将在会议结束时予以公布。按照规定,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递交书面请假报告,由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报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审批。对于政协委员而言,全国政协会议章程中并没有就请假事宜作出明确规定。按照各地方政协的相关规定,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除身体特殊原因外,必须按时参会;其他委员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会,可以提前向政协主席申请批准。
7.“议案”和“提案”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议案”是人大的专用词,在投票通过之后才会有法律的约束力;“提案”是由政协委员向人大或政府提出的,其针对的是大政方针、社会生活等重大问题,主要体现的是政协的参政。
8.“议案”是怎样提出的?
“议案”是由多个代表联合提出的。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议案”。如此规定是因为有的代表团不足30个人,比如宁夏代表团。
9.投票表决可以鼓掌通过吗?
从1949年全国政协成立到1966年,两会的投票方式是鼓掌、举手和不记名投票并用。1953年起,明文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采用不记名投票方法。但是1958年以后,各地靠鼓掌来投票的“鼓掌通过”依然屡见不鲜。20世纪90年代后,全国人大出现了电子投票器,支持、反对、弃权有各自不同的颜色,鼓掌通过的形式率先在全国两会上得到了废除。此后进入21世纪,南京等地的各地方两会也开始明文禁止“鼓掌通过”的形式出现,取而代之的是在投票通过之后大家鼓掌庆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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