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300跌中证1000涨(工银沪深300指数4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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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第十

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 年 7 月 11 日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第十次分红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工银沪深 300 指数

基金主代码 481009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9 年 3 月 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及《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17 年 6 月 30 日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 1.0665

位:人民币元)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49,243,879.01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单位:人民币元)

日的相关指标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 -

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

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 份基金份额) 0.001

本次分红为第十次分红,2017 年度第一次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分红

注: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的前提下, 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 0.01 元时,至少

分配一次,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配收益的 60%;本基金

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17 年 7 月 13 日

除息日 2017 年 7 月 13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7 年 7 月 14 日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人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

1、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按 2017 年 7 月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13 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

2、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17 年 7 月 17 日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第十次分红公告

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

收申购费用。

注: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将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

2017 年 7 月 17 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3、冻结基金份额的红利发放按照《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的相关规定处理。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

按照投资者权益登记日当日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

中心(400-811-9999)查询分红方式,如需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前(即 2017 年 7 月 12 日 15:00 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

工作日超过交易时间提交的修改分红方式申请无效。

4、本次分红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或提高本基金的

投资收益。

5、因分红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

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6、咨询办法

1)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icbccs.com.cn。

2)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7、本基金销售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第十次分红公告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富滇银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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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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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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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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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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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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