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离职率(五花八门的离职操作)
雪菲跟公司的合同到期了,公司告诉雪菲,公司不打算跟她继续续签合同,让她写个辞职申请,然后办理工作交接,雪菲以为正常流程就是这样,于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写了辞职报告,然后交接完就离开了公司。
有一天雪菲跟朋友说起这事,朋友大呼雪菲上当了,白白损失了一大笔解除合同的补偿金。雪菲不解,难道合同到期了,公司还要给我补偿吗?
没错,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公司要补给我多少钱呢?雪菲有点激动了。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那我现在能不能跟公司要这笔钱呢?雪菲的眼睛都放出光芒来了。
朋友拍了拍大腿说:晚了,补偿金的前提是公司不跟你续签,而现在你自己提出了辞职,那跟公司就没有一毛钱关系了。
雪菲顿时傻了,没想到公司竟然这么坏,为了省一笔补偿金,竟然想出这种损招,让她自己申请辞职,真是太没有天良了。
类似于雪菲这种情况的其实还不在少数,合同到期不续签让员工写辞职报告是一种,辞退员工让员工写辞职申请就是另一种惯常做法了。
小雷在某公司工作两年多了,最近来了一个新领导,不知道怎么回事,新领导很不待见他,没多久HR就找小雷谈,说小雷的工作能力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公司决定跟他解除劳动关系,然后表示公司愿意按照劳动法支付小雷N 1的经济补偿金,但是要求小雷写一份辞职申请,以便留档。
小雷提出异议:不是你们要辞退我吗?怎么还要我自己写辞职申请呢?HR表示这是为了小雷着想,说你也不想离职证明上写的理由是公司辞退你吧?小雷想了想还是同意了,如果离职证明真这么写,那找工作肯定会受影响的。
小雷的遭遇在职场中太普遍了,绝大多数企业都这么干,既然都要辞退,而且也愿意支付补偿金,可为什么企业还要员工写辞职申请呢?
因为公司说员工能力不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只是主观的看法,这与劳动法中关于辞退员工的规定是有出入的。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通常情况下,公司一般会参照B条款,也就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因而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但是问题出现了,公司认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必须要有相关证据,也就是相应的绩效考核结果,然而,就算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公司仍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岗,不能直接辞退,而这个过程需要长达几个月的时间,更重要的是很多公司压根就没有进行绩效考核,都是凭领导个人主观喜好判断和决定的,如此情形下,如果还要辞退员工,那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而需要支付2N的赔偿金。
可现在,公司通过与员工签订补偿金协议,并让员工提交辞职申请,这一切就变得合法了,从这两份资料的提交,员工有理也变得没理了,也就只能接受N 1的结果。
同样的,如果员工违反了公司制度被开除了,如果公司没有实打实的证据,也会让员工写辞职报告,HR会告诉员工,如果你写了,那么离职证明就会写你是个人原因辞职的,如果你不愿意写,那我们也只好如实写上你是因为被开除而离开公司的,这样的压力之下,员工也只能妥协。
有人问,怎么应对呢?对于第一种离职操作,当然要力争到底,将你所了解的劳动法条款拿出来,让HR知道你不是那么好蒙的。
对于第二种离职操作,首先要将劳动法搬出来,然后主张2N的诉求,当然,绝大多数公司肯定是不干的,他们会采用威逼利诱等方式逼你就范,如果你不怕麻烦就保留证据申请仲裁,当然,你的强硬会让公司做出更大的让步,毕竟谁也不想惹上官司,带来社会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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