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人免责条款怎么写(挂名法人如何保护自己)
在职场之中有时候我们会遇到这种情况公司的法人并不是实际的管理者,有法人甚至是挂名的不参与任何公司职务。那么这样合法吗?挂名法人又该如何保护自己呢?挂名法人免责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下文整理一些挂名法人的法律知识,希望大家可以从中得到帮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挂名法人如何保护自己?
挂名公司的法人代表,并不控制、管理公司,若公司管理不善,则法人代表当承担较大风险,因此,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降低风险:
- 1、挂名法人与公司股东协商,要求撤销挂名法人。
- 2、挂名法人辞职 。
- 3、积极行使法人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 4、向有关登记部门进行反映。
- 5、起诉。
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保护自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挂名法人免责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挂名法人免责协议书一般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法人可能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常见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则是违反民法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原则上代表着公司行为,具有整体意志的属性。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着整个公司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法律上认为具有整体意志属性,因此原则上视为公司行为,该民事责任一般由企业来承担的。
但也有情形例外,比如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将对外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见的民事责任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过错,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应向本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2)由于法定代表人属于并且通常又具有股东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发起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3)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常见行政及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刑罚的刑事责任。
行政及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公司承担责任外,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被处以行政处分(通常为国有企业)、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
- (1)公司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特定经营活动,非法经营的;
- (2)公司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3)股东或公司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3、其他常见刑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通常以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情况下是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不仅仅处罚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很多情况下会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则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大部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掌握企业事务的负责人、主管人员,故一旦构成单位犯罪,难辞其咎。
案例:当公司挂名法人,既有面子又能白拿钱?法院:挂名“法人”要担责,小心上当
(案例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文天骄)
不堪公司累累债务,股东竟找来一名身患眼疾的残疾人当挂名法人,许诺每月会支付2000元报酬。既有面子还有钱拿,叶强信以为真,签了合同成为了公司“法人”,可谈好的报酬却无法兑现。盛怒之下,他把两位涉事股东起诉到了法院。今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该起合同纠纷案。
孙一、刘华是长沙某公司的股东,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多次因债务纠纷而引起诉讼。为转移债务风险,两人瞅准了没有固定收入且身患眼疾的叶强,让他担任公司法人,但实际经营仍由两人负责。
2018年11月16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载明孙一、刘华将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作价30万元转让给叶强,其两人原先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叶强享有与承担。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孙一、刘华每月向叶强支付2000元报酬。
同年11月21日,涉事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正式变更为叶强。
成为了公司法人后,叶强2000元/月的报酬却没了下文。叶强认为,孙一、刘华隐瞒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将股份全部转让给自己,属于恶意欺诈,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撤销签订的合同。
法院:通过挂名法人获利?小心上当
法院审理认为,叶强是身患视力残疾且无稳定经济来源的农村困难人员,不具备合同履约能力;叶强并未支付对价,就完成了变更登记,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由于叶强本身没有履约能力,孙一、刘华将股份转让给叶强后造成了公司债权人债务难以实现的后果。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恶意串通,应该认定为无效。据此,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叶强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董娟娟表示,本案中,因为叶强坚持认为合同有效,不变更诉讼请求,所以本案只能驳回。后续叶强可以两股东为被告、公司作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协助将公司的工商登记及股权恢复至此前的状态,方可产生公示的效力。
法官提醒,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重大,担任需谨慎。妄图凭借挂名法定代表人而获利,往往也会面临严峻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市场经营主体的企业,不要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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