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哪一年实施的(在法律上的妇女)
国际劳动妇女节快到了,但很多女性很抗拒。
我都没有结婚呢,怎么就成妇女了?
高校中的女生干脆就搞个3.7“女生节”,跟已婚妇女划清界限。
在日常用语中,妇女俨然是代指已婚女性,而刚结婚的女性,叫少妇。
而再次刷新女生认知的是上刑法课时,老师说强奸罪分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满14周岁的是妇女,不满14周岁的是幼女。
台下女生纷纷感叹,原来大家早已是妇女。
与此相对应的是拐卖妇女和拐卖儿童的区分,满14周岁的是拐卖妇女,不满14周岁是拐卖儿童。
显然,满14周岁是《刑法》里非常重要的一个年龄,且又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分水岭。未满14周岁的人即使杀人,也不构成犯罪。
这又导致一部分人从《刑法》的角度去理解妇女,从而一大批妙龄少女“无辜”地被圈进妇女行列。
事实上是这样吗?
真相无论如何是你们想象不到的。
无论是法律意义上,还是政治意义上,妇女指的是全体女性。
尽管对一些女孩子来说,这个真相有点不可接受。但在临近国际劳动妇女节的日子里,有必要为“妇女”二字正名,为“妇女”二字去污化。
我们先来看看“妇女”二字的由来。
在《说文解字》中,记载“处子曰女,适人曰妇。”
也就说女者,指未婚女子。妇者,指已婚女子,故妇女泛指女性。
“妇”是已婚群体,“女”是未婚群体,直至清朝才被用在一起泛指女性。
到了民国,女性的解放意味着她们不愿意束缚在原有的父/夫权家庭中,women也就变成了“女性”。
这是women从家庭结构的划分,走向以“生理结构”的划分。
本来女性是一个十分中性的词,又为什么变成妇女呢?
原来,革命时期大家认为“女性”这个称呼是资产阶级的代表,向警予提议将“妇女”一词作为指代女性整体的名称。后续很多书籍的翻译也将women翻译成妇女。
妇女一下就变成带有政治色彩的词语,意指女性与工人阶级一起参与到革命中来。
建国后,“妇女”自然也就成为官方文件中对女性的正式称呼。
在法律上,妇女指所有女性的证据有:
《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在宪法里,女性基本权利,变成妇女的基本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个标题本身很能说明问题,为什么不叫《女性权利保障法》呢?难道未满14周岁的女性就不该保护吗?显然不可能。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此处的妇女包括未婚女性。
第三十八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此处妇女包括女婴、不育妇女、老年妇女。
可见,“妇女”在我国是“women”的官方称谓,带有特殊的政治意义,并且是法律上对女性的统称。
大家对“妇女”二字不适,主要因为这两个字在古代的内涵与现代女性格格不入,而生活用语上的“妇女=大妈”、国骂“死三八”更是加剧了污化。
每年“妇女节”,总是出现“女生节”、“女神节”、“女王节”这些五花八门的称呼,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国女性对目前地位和保障的不满,否则也不用变着法子来强调自己。而掌握实惠的男性们,则根本不在乎有没有男性节。
如果有一天,女性的权利真正得到充分保障,与男性拥有平等的机会,我相信女性们会呼喊:我是妇女,我光荣!
作者简介:吴杰臻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高级合伙人,实战派家事律师,广东省婚姻法研究会理事,广东电视台、广州电视台法制栏目嘉宾,法律评论常载于各种纸媒、官媒。,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