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有权利要回吗(网友提问当尾款人)
来源:正义网
在之前的“双十一”里,我购买了很多预售的商品,有几个我忘记11月11日付尾款了,等到第二天才想起来。我试着找卖家退定金,但是卖家却说没有办法退。淘宝官方发布的“定金不退”规则,属于霸王条款吗?能要求商家返还已经支付的定金吗?
小编回答
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条则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2021年1月1日起将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也作出了相似的解释——定金是当事人双方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先行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定金的作用就在于,合同的履行与否和当事人事先交付的金钱的得失挂钩,使当事人产生心理压力,从而积极履行合同,发挥担保作用。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实际生活中,还有一种预付款,也是由一方向另一方事先交付一定的金钱,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称呼为“订金”。虽然“订金”和定金的读法一样,不过二者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有很大的差别。
定金属于一种担保方式,而预付款相当于提前履行部分债务。如果定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则适用定金罚则,具体来说就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请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如果支付订金的一方当事人后悔了,在商品还没有交付的情况下,他是可以请求商家返还订金的。
“定金不退”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定金不退”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也基本沿用了关于定金作用和违反约定后如何处理定金的规定,可以看出定金起到的是保证债务顺利履行的作用。
在这一规定下,“双十一”中的定金起到的作用主要为抵作价款,如果消费者不能在规定期限按时支付尾款的话,商家不退还定金是合法的,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一定要审慎选择支付定金产品,并按时支付尾款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定金不退”并非毫无限制
根据规定,商家不退还定金的权利并非毫无限制,如果出现因商家责任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此时商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为,商品出现缺货断货或者质量问题等,此时消费者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联系商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尾款。
另外,在定金数额设置上,目前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数额由主合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超过部分的效力问题:“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因此,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前,一定要看清要求支付的数额是否超出了商品价款的20%,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所以,各位尾款人,一旦你交付了定金,你和卖家之间的定金合同就成立了,根据法律规定商家是可以不返还的哦!
小编提醒:
如果购买的预售商品不想要了,可以支付全尾款后,在商家发货前,申请退款,就可以退回“定金” “尾款”。
如果购买的预售商品忘记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尾款了,可以咨询商家,部分商家可能会“网开一面”支持退款(几率小)。
各位尾款人,在即将到来的双十二以及平常购物时,交定金一定前要想清楚——虽然交定金之后可能获得优惠,但是买了不需要的东西也是另一种浪费,忘记支付尾款而损失定金更是“无妄之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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