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了还能要求回单位上班吗(内退职工在内退后到他处工作与内退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

通常在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才会退休,但有些特殊的职工也会提前退休而提前退休并没有什么,但是时间一长就会出现很多矛盾,例如我们今天要说的内退,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内退了还能要求回单位上班吗?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内退了还能要求回单位上班吗(内退职工在内退后到他处工作与内退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

内退了还能要求回单位上班吗

通常在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才会退休,但有些特殊的职工也会提前退休。而提前退休并没有什么,但是时间一长就会出现很多矛盾,例如我们今天要说的内退。

基本案情:陶XX为XX公司的员工,其于2002年7月27日申请内退,XX公司的相关领导、负责人批准同意,陶XX内退后可从XX公司处以内退员工的身份每月领取生活费400元。2003年1月至2005年3月期间,陶XX均实际收到了每月400元的生活费。2017年5月18日,因陶XX的党组织关系无法转出,XX公司特出具了加盖公章的《证明》,上载明:“兹有我单位职工陶XX同志组织关系不能从单位转出,请谅解,特此证明。”2020年6月19日,XX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薛X向陶XX出具了有薛X签名确认的《情况说明》一份,上载明:“陶XX是XX公司的驾驶员,2002年7月27日内退,档案一直在建工档案室存放……”。因陶XX发现XX公司自2003年至2005年期间未给其缴纳社保费用,而陶XX又被列入了死亡失踪人员库,故向喀什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仲裁,请求裁决确认XX公司与陶XX之间自2003年1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11月24日,喀什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喀劳人仲字[2020]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陶XX与XX公司2003年1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该院,请求判决陶XX与XX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提交了案外人XX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出具的《证明》,拟证实自2018年4月起在案外人处工作,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即劳动法律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的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陶XX于2002年7月27日向XX公司申请了内退,且经XX公司相关领导、负责人的批准同意,应当视为XX公司与陶XX双方就内退一事达成了协议,而经过审批同意的《申请内退职工登记表》,应当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同时证据显示陶XX内退后从XX公司处依旧以内退员工的身份在2003年1月至2005年3月期间每月实际领取了生活费400元,因此应当视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03年1月起存续。虽然XX公司提交了案外人新疆高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出具的《证明》,拟证实自2018年4月起在案外人处工作,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但XX公司前法定代表人薛辉于2020年6月10日出具了《情况说明》,证实了陶XX在2020年6月仍旧是XX公司的员工。即使2021年1月起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煊,但这并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在2020年6月仍然存续的确认。因XX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XX公司与陶XX解除了劳动关系,而经审理查明该院可以确认XX公司与陶XX劳动关系至今存在,故该院对XX公司提出的确认XX公司与陶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陶XX与XX公司在2003年1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后XX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本案中,陶XX为XX公司的员工,其于2002年7月27日申请内退提交书面的《申请内退职工登记表》,经XX公司的相关领导、负责人在《申请内退职工登记表》上批准同意,陶XX内退后可从XX公司处以内退员工的身份每月领取生活费400元。该《申请内退职工登记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等有关政策中“退养”的规定,即劳动者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等条件,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退出工作岗位的休养。内退的特征在于:1.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2.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4.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由此看来,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仍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陶XX作为XX公司的内退人员,仍然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法律并不禁止多重劳动关系,内退协议并未违反强制性、禁止性规定,XX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的内退协议为无效,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上文所述,陶XX与XX公司之间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延续,陶XX在2020年6月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时,双方劳动关系尚处于存续期间,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因此,对XX公司主张陶XX的诉请超过时效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案案情可知,本案中陶XX与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不因办理内退而解除。因此在XX公司未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的情况下,即使其到第三方进行工作,形成新的劳动关系,由于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其与原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公司也应当为其缴纳社保。

由此可知,企业在经营中,对于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自动离职的情形应当审慎处理,离职应当办理正规的离职手续,不能因嫌麻烦省事而不予办理,不仅会给劳动者再就业时造成困难,在发生意外时对企业自身也存在风险。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地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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