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案宣判(岳父杀女婿一家三口案)

极目新闻记者 满达

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案宣判(岳父杀女婿一家三口案)(1)

案发小区

四川彭州,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一审被判死刑后,二审改判死缓,受害人亲属抗诉后,四川省高院对案件进行再审。12月31日上午,四川省高院在四川绵阳监狱对此案进行宣判,被告张志军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判决书显示,被告和辩护人提出“受害者上门抢孩子”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而被告人张志军女儿张雨(化名)以及张雨女儿出具的谅解书也未被采纳。

此前,四川省高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张志军因家庭纠纷持尖刀连续捅刺他人胸部、腹部数刀,致邹术(化名)、杨某芬当场死亡,邹某海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在本案客观危害后果方面,张志军因子女婚姻家庭纠纷而持刀致三名被害人死亡,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在主观恶性方面,本案系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邹某某(邹术女儿),张志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亲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张志军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邹成海被其捅伤后,没有继续加害;张志军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因此,张志军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再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对于邹术等三名被害人是否抢夺孩子、张雨和女儿出具的谅解书是否有效,有不同的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三名被害人有抢夺孩子行为的证据,仅有证人姚某英(张志军妻子)、张雨(张志军女儿)的证言和张志军的供述,而该三人为利害关系人,张雨的证言系听姚某英所说,且孩子邹某某身上无任何受伤的痕迹。即便邹术等三名被害人进屋后存在强行抱看孩子的举动,亦属人之常情,与抢夺孩子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同时,在案证据不能证实三被害人有抢走孩子邹某某的准备或者计划;另外,根据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姚某英的证言、张志军的供述,证实杨某芬的皮鞋脱放在现场沙发旁,说明杨会芬进入案发房屋后自行脱下了其当日所穿的皮鞋,该事实与张志军,姚某英所述杨某芬进屋即抢夺孩子相矛盾。

另外,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和女儿邹某某以被害人近亲属的名义出具谅解书,张志军已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应从轻处罚。本案有三名被害人,张瑜及女儿邹某某固然是被害人邹术的近亲属,但邹某龙等六名申诉人同样也是被害人邹某海、杨某芬的近亲属。本案中,张雨与张志军之间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被害人近亲属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张雨既是张志军的女儿,又是邹某的妻子,具有被告人近亲属和被害人邹术近亲属的双重身份,张雨出具谅解书时,其女邹某某方才2岁,尚无意志表达能力。虽然张雨以其本人及女儿邹某某名义出具了谅解书,但被害人的其他近亲属对张志军坚决不予谅解,并强烈再求依法严惩。因此,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不应对张志军从轻处罚。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所提已获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应予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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