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站出口改造(韶关市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规范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7月29日,韶关市交通运输局起草的《韶关市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规范(试行)》正式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据悉,公众可于2021年8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箱(sgcyb8876419@163.com)、传真(0751-8877009)、寄信(信函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执信路1号韶关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等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韶关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韶关站出口改造(韶关市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规范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1)

韶关市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办法》(粤交〔202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韶关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道路客运招呼站(以下简称“招呼站”)是指具有明显的候车标志,为经停道路客运车辆和旅客提供运输服务的上落客点。

招呼站不属于等级汽车客运站。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招呼站及相关业务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根据方便群众出行的需要设置招呼站,并自觉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呼站的设置应当遵循客流集中、交通便利、合理布局、站点共享的原则,并满足城市规划、市容环境、社会治安等综合整治方面要求。

招呼站的选址应在不影响城市交通的前提下,依托公交车站、旅游景区、工业园区、楼盘社区、大专院校等具备条件的停靠场所设置,涉及对人行道及公共场所占用的,应先征求城乡规划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招呼站之间应保持合理距离,1公里范围内原则上不重复设置。

第六条 招呼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与经停客车相适应的停车位置;

(二)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牌;

(三)配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及必要的安检、消防、反恐等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服务规范、危险品查堵、设施设备管理等制度。

第七条申请从事招呼站经营的,应当向设置地所在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客运或客运站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委托书;

(三)申请报告(含站名、设置地点、标志标识设置、营运客车进出流线图、停车位置示意图等);

(四)业务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安检设备配备、工作人员配置承诺等材料。

第八条招呼站的经营者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规范运营管理:

(一)做好招呼站标识标牌及各种配套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做好进站车辆信息管理工作,提前3个工作日向设置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进站配客的客运车辆信息和车辆变更情况;

(三)规范车辆进出招呼站流程,合理有序安排车辆进站配客,进站配客的客运车辆应在规定位置停车候客,停留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分钟;

(四)做好信息公示,及时公布更新进站班次和配客时刻表;

(五)做好车辆、旅客现场组织引导,避免造成交通拥堵或秩序混乱;

(六)做好乘客检票服务,不得现场售票;

(七)不得接纳未经备案或非营运客车进站配客;

(八)按照有关规定为军人军属、消防救援人员等提供优先乘车服务,为老幼病残孕等特殊旅客提供优待服务。

第九条招呼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一)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核查进站配客客运班车当日安全例检情况;

(三)按规定做好乘客及行李物品安全检查;

(四)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落实乘客实名制查验要求;

(五)严禁营运车辆超载出站。

第十条招呼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备案车辆进站配客时间。

客运经营者在进站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招呼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裁定。

第十一条 招呼站经营者与本企业以外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本企业以外道路客运车辆进站配客。

第十二条招呼站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告知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在终止经营前15日向社会公告。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相应标识、标牌等招呼站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备案招呼站信息公开工作,引导公众规范乘车。

第十四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招呼站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招呼站经营者或进站配客车辆违反本规范的,应当责令改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生影响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招呼站站点周边道路交通情况对进入站点车辆进行总量控制。

第十六条交通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招呼站的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七条招呼站的命名规则为“地名 地理标志 招呼站”。招呼站实行编码管理,代码按照《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第2部分:信息数据元》(JT/T 979.2)的规定进行统一编码。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全媒体记者】范永敬

【作者】 范永敬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来源:南方 - 创造更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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