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法律责任如何(雇佣法律关系与承揽法律关系的区别及法律责任)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规定甲为乙维修空调,维修好后乙方支付维修费500元(含零件费用)甲方在维修过程中穿着拖鞋上房维修,因不慎踩滑从四米多高的楼上摔下来受伤,经医院诊断为:1、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骶4椎体骨折;3、左侧头状骨骨折经鉴定伤残九级甲遂以被乙“雇佣”期间受到伤害为由起诉,要求乙承担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6万余元并要求由被告乙承担本案受理费、鉴定费等一切诉讼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的合同为“加工承揽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判决甲对乙不承担赔偿责任,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雇佣关系法律责任如何?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雇佣关系法律责任如何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规定甲为乙维修空调,维修好后乙方支付维修费500元(含零件费用)。甲方在维修过程中穿着拖鞋上房维修,因不慎踩滑从四米多高的楼上摔下来受伤,经医院诊断为:1、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骶4椎体骨折;3、左侧头状骨骨折。经鉴定伤残九级。甲遂以被乙“雇佣”期间受到伤害为由起诉,要求乙承担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6万余元。并要求由被告乙承担本案受理费、鉴定费等一切诉讼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的合同为“加工承揽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判决甲对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那么何为雇佣法律关系和承揽法律关系?二者的法律责任有何不同呢?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遭受伤害,雇主就应给予赔偿,雇主不存在免责事由;除此之外,雇主有时还要承担替代责任。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结实》(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是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雇佣关系的主要特征有:
1、雇员与雇主之间形成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员的工作内容可由雇主随时调整。
2、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上产条件、场所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动。
3、雇员的劳动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
4、雇员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归雇主所有。
5、雇佣关系中,工资的支付一般有相当稳定的周期(如月、星期等);工资额也一般有相当于该行业比较固定的标准。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中,因双方是合同关系而不存在侵权关系,承揽人受伤不属于合同调整范围,不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的,首先定作人原则上是不承担责任;其次,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揽关系中,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分,因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事项仅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
承揽关系主要特征有:
1、承揽关系中,定作方与承揽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2、承揽中的风险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承揽关系中出现的诸如原材料灭失风险、质量风险、自身或雇员受伤害的风险等,一般均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而且这些一般难以采用提高商品价格或者保险等予以转嫁。
3、承揽方可以将承揽合同的部分工作交付第三人完成。
4、承揽方按合同完成某项工作,承揽合同的标的为物化的劳动成果,而不是承揽人劳动的本身。这种物化的劳动成果可以分为体力劳动成果、脑力劳动成果和复合型劳动成果。
5、承揽关系的报酬是确定或可以按约定计算的,但是能否获得利益是不确定的。至于承揽方在工作中投入工时的多少,其报酬能否达到预期数额等,往往与承揽人的技能及市场的原材料价格变动等相连。
二、在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上以下几点应当注意:
1、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关系。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定作人无权干预定作人的工作。
2、工作场所、劳动工具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所、劳动工具一般有雇主提供;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完成定作任务。
3、劳动报酬如何计算和支付,是按工作时间定期支付还是按工作量一次性支付。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获得稳定的报酬数额。承揽关系中的报酬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构成不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分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该报酬在价值上与买卖关系中的价格有相类似的一面,承揽人享有一定的额外利益;正因为其报酬的特殊性,法律也就规定了承揽人对定作物的法定留置权,其报酬的特殊性也体现了承揽人应自行承担风险,所以承揽方亏损的事例并不鲜见。
4、工作任务是否由提供劳务者以自己的技术、设备独立完成。雇佣关系中,雇员不能将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部分工作交付给第三人完成,但是不得随意交付他人进行。
5、合同签订的出发点是侧重于给付劳务的过程还是给付劳务成果。雇佣关系中,雇员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提供劳务;承揽关系中,承揽方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工作的目的是提供工作成果。
司法实践中,在某些领域如装修、装卸、维修、搬运等,属于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往往成为侵权案件中的一个争议焦点。在现代民事法律关系日趋复杂的背景下,这两种合同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界定二者的关系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本案中,甲临时接受乙维修空调的工作任务,并未形成长期固定的用工关系,维修工作虽然是应被告乙的指示和要求开始的,但是原告是以自己的技能相对独立来完成维修空调的工作任务,且被告以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符合承揽法律关系的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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