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限高是否合理(限高的不利后果)

首先我们先了解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失信人限高是否合理?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失信人限高是否合理(限高的不利后果)

失信人限高是否合理

首先我们先了解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上述是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究竟会产生什么的不利后果呢,对于被限制消费的人和纳入失信名单的人,是不能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如违反上述规定,轻则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罚款、司法拘留,重则可能追究就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在法律上的后果归纳总结下:其一,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二,对他进行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其三,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至于很多人普遍关注的对孩子以后考大学和当兵是否有影响,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一些司法政治类的大学是需要政审的,既然需要政审,对监护人是被执行人或者限制消费的人很大可能是政审不通过,直接影响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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