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mcn生存状况(网红vs.MCN公司解约可以)

网红mcn生存状况(网红vs.MCN公司解约可以)(1)

MCN公司和网红签约或解约,双方最关注的问题是什么?账号必然是其中之一。

在传统经纪行业,艺人的价值是多维度的,例如作品、奖项、商业价值等。而在 MCN 行业,网红和 MCN 公司最关注的都是核心资产都是积聚了大量粉丝的平台账号(如抖音、微博、淘宝)。

对于大多数网红来说,离开了平台账号他们可能又变回了一个素人,一呼百应的效果大打折扣;而对于 MCN 机构来说,动辄拥有上百万的粉丝的账号通常意味着真金白银的投入,账号也是公司控制艺人及获取收益的关键途径,岂能拱手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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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手粉丝量top10账号,图片来源于网络

实际上,账号归属问题并不简单。

MCN 机构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网红在互联网平台上注册的账号归公司所有,但账号的注册实际上又需要以网红的个人身份进行。与此同时,往往互联网平台的用户协议会声明其用户所注册账号的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仅有账号的使用权。如此一来,在 MCN 机构、艺人和互联网平台的三方关系中,账号的权益和归属无疑有可能演化成复杂的法律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多个案例,探求司法实践的倾向。

本文摘自周俊武律师团队出品的《MCN经纪合同纠纷法律蓝皮书》,是MCN专题系列内容的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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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MCN纠纷案件中的司法观点

正如我们此前在《传统演艺经纪纠纷和涉MCN纠纷有何区别?我们用427个案例告诉你》中所分析的,传统演艺经纪纠纷中,双方就是否应当解约诉诸法院的情况更为常见,相比之下,涉 MCN 纠纷案件中,合同是否解除并不是当事人最关注的问题,不管是MCN公司还是网红,大部分都更关注收入分配、违约金支付等问题。

除此之外,我们也发现,尽管目前尚为数不多,但在涉 MCN 行业纠纷中,已经出现涉及账号本身争议的案件。账号权益既可能是公司与艺人纠纷的导火索,也可能成为双方分道扬镳时争夺的目标。

一方面,艺人私自处分账号成为 MCN 公司起诉艺人违约的理由之一。在我们检索到的 6 例此类案件中,就有 4 个案件涉及艺人在公司指定的账号外,私自开设其他账号自行进行直播。双方虽未明确约定私自开设账号属于违约事由,但法院认为违反了“艺人不得未经公司同意自行安排商业活动和演艺工作”的约定,因此构成违约。

另外 2 个案件的情况分别是艺人私自开设其他账号为他人工作,以及未经公司同意更换直播账号绑定的手机号,导致公司无法登录直播账号获取收益,同样被法院认定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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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另一方面,涉 MCN 纠纷案件中,账号权益也可能直接被列入诉讼请求中——合同一旦解除,艺人希望公司解除对自己账号的绑定,而公司则要求收回艺人平台账号的控制权。换言之,前述诉请实际上是关于合同解除后艺人账号的处分和归属的问题。

对此,在我们检索到的 4 例此类案件中,其中有 2 例对账号权益问题进行了论述,这 2 例案件中法院的观点如下:

在广州某文化公司与黄某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双方的合同解除后,公司协助解除对艺人账号的绑定,属于《合同法》第 92 条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公司应予履行。

而在徐某与某传媒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公司与平台之间的协议约定主播的账号事宜由平台管理,且账号为主播实名注册,因此未支持公司对账号权益的主张。

因此,初步看来,在仅有的几个案例中,法院倾向于支持账号归属于艺人。

其他行业的类案参考

互联网时代下,账号归属相关的问题并不仅仅是 MCN 行业特有。在非涉 MCN 行业纠纷中,也已出现不少对账号归属作出说理和认定的判决,可供处理涉 MCN 行业纠纷的账号权益问题时参考。

例如,在杨某与广州狮之谦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原告狮之谦公司与被告杨某签订合同,杨某为狮之谦公司经营的服装拍照并利用新浪微博账号及淘宝店进行宣传、销售,狮之谦公司为杨某提供广告营销、内容策划、风格塑造等服务,并投入宣传费用宣传微博账号。杨某擅自终止协议的,协议限定的品牌、店铺及社交媒体账号,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归狮之谦公司所有。

杨某以狮之谦公司资质不足等原因单方解约后,法院以双方的合同约定作为判决账号归属的最终依据。法院认为,根据协议约定,杨某擅自终止协议,本协议限定的品牌、店铺及社交媒体账号,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归狮之谦公司所有……因此,狮之谦公司主张杨某的社交媒体账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狮之谦公司所有,杨某停止使用社交媒体账号并将账号交由狮之谦公司使用有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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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肖某与杭州泛泰公司合同纠纷案中,被告肖某实名认证注册了微博帐号“天府泰剧”和微信公众号“天府泰剧”。此后,肖某与他人合作设立了原告泛泰公司,成为泛泰公司的股东之一。肖某与泛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微信公众号“天府泰剧”由双方共同使用和运营,所有权归泛泰公司所有。

2018 年,肖某辞去在泛泰公司担任的所有职务,并放弃所有与公司相关的利益。但肖某移除了泛泰公司对微信公众号“天府泰剧”的运营者操作权限,导致泛泰公司无法继续运营管理案涉微信公众平台 , 因此泛泰公司起诉要求肖某配合办理帐号迁移。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意思表示清楚而明确,即就该公众号的相应使用、收益等权益,由泛泰公司所享有。故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允许账号迁移的情况下,泛泰公司有权要求肖某予以配合办理账号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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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彭某诉朱某所有权纠纷案中,原告彭某在开设淘宝店铺时使用被告朱某的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绑定支付宝,完成淘宝网的注册。但该淘宝店铺由彭某实际运营。当发生争议后,彭某起诉要求确认系争淘宝网店为其所有。

在双方没有合同的特殊情况下,法院最后的认定标准是以实际经营人为准:“彭某为设立及经营该淘宝网店花费了人力及物力,该网店由彭某长期负责经营管理,并已达到一定的信用度;而期间,朱某并未就彭某用其身份证开淘宝网店向彭某提出过任何异议,但其也未参与对该淘宝网店投资及经营,故现应认定该淘宝网店的实际所有人为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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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马某与蔡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约定转让用户名、密码,且马某同意日后不得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任何方式向淘宝网有限公司和支付宝有限公司索回此账号密码等相关电子记录,但后来马某将案涉淘宝网店的密码及支付宝账号密码进行更改,导致蔡某无法对该店铺进行实际经营。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某向蔡某交付淘宝账号密码及支付宝的密码。

法院认为《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且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淘宝网及支付宝的服务协议只是商家的规定,可以要求各淘宝商户按照该规定进行网络交易,但不能以此认定合同的效力,因此马某更改密码属于违约,应向蔡某交付新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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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观点:合同约定先行,公平原则兜底

可见,参照上述案例,在账号归属问题尚未发展到更复杂的现有阶段下,我们理解现有案例中法院对账号相关的争议可能会首先基于合同约定进行判定,同时从公平原则的角度综合考量。具体而言:

对于艺人私自开设账号的行为,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该等行为构成违约,但对于 MCN 行业而言,艺人开设账号基本上均会与演艺或商业活动挂钩,因此很容易构成私自开展演艺活动的违约行为。

而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许多 MCN 公司与艺人的经纪合同都会明确列出艺人签约时已注册的账号,新注册账号须经公司同意。

对于账号归属的问题,若经纪公司与艺人的合同有明确约定,法院可能会以合同作为依据,本着尊重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原则进行裁判。即使双方的合意可能与平台制定的账号权属规则不一致,但合同也不会因此无效(需要说明的是,实际操作中,在诉至法院之前,平台的规则还是会影响账号权利的行使,而不能仅以合同为准)。而当经纪公司与艺人未明确约定账号权属时,法院可能倾向于穿透表象,从实质公平的角度进行最终的判定,而不一定以账号注册的信息为准。

当然,现有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尚不复杂。在日新月异的商业实践中,上述倾向性观点能否最终成为行业规则,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联系我们:zhou_junwu@jtn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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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观娱”由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俊武率领的精英律师团队倾力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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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武律师所获荣誉包括:

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2020年亚太法律指南》“传媒与娱乐”领域上榜律师

首届文化娱乐法治评选“杰出娱乐法律师”(2020)

汤森路透ALB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2019)

汤森路透ALB中国十五佳TMT律师(2019)

《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 Profiles)2020亚洲法律领先律师榜单媒体及娱乐领域知名律师

《商法》推荐的娱乐及体育领域卓越律师团队(2016)

LEGALBAND中国体育娱乐领域领先律师(2014-2020)

北京市优秀知识产权律师(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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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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