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被校园暴力残害(三个触目惊心的校园暴力和未成年人性侵故事)
国际儿童节,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保健权和受教育权,抚养权,为了反对虐杀儿童和毒害儿童而设立的节日。我们希望孩子们永远平安快乐,便不能回避那些真实发生的校园暴力和性侵害事件,以给世人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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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一
“邻居爷爷”猥亵5岁女童
昨天上午9点,李振普猥亵案二审在二中院第二法庭开庭,因涉及个人隐私,此案未公开审理。新京报记者在庭外看到,64岁的李振普看起来比实际年龄要苍老一些,头发和胡子都已花白。被带入法庭时,李振普面色凝重,常紧闭双眼。
▲猥亵儿童的李振普在法庭上。二中院终审判决其有期徒刑1年。新京报记者 彭子洋 摄
检方指控,去年11月1日下午,李振普在大兴区黄村镇一出租房内,将5岁的多多(化名)的裤子脱至膝盖处,并对其下体进行抚摸。二中院主审法官昨日介绍,李振普与多多一家是邻居,但双方均不认识彼此,事发时女童的父母均外出打工。
根据受害女童多多证言,当时她正在自家院子里玩,李振普将自家院子的大门打开,喊她进屋玩。自己进了院子后,院子里的小狗玩会儿就进屋了,老爷爷在屋里说要给她按摩。“他把我裤子脱了,他用手摸我。”
一审开庭时,李振普不认罪。其辩护人称,李振普主观恶性小,且系初犯、偶犯,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意愿,且年老多病,故请求对其判处缓刑。后一审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李振普有期徒刑1年。
“从一审至今,他始终不认罪”,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一审宣判后,李振普认为自己未对多多实施猥亵行为,不应被认定犯猥亵儿童罪的李振普提起上诉。多多的家人表示,不要任何经济赔偿,恳请法院重判李振普。
上午约10点,二中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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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二
14岁男孩遭殴打被拍裸照
13岁的于某登录女友的QQ号码时,14岁的马某误以为是于某女友在线故与其聊天,这让于某产生不满,遂决定报复马某。
通过女友的QQ,于某将马某约至房山区一球场,后纠集中学生肖某及董某、张某等多人到现场等候。
马某如约到球场后,被肖某、于某等人用木棍、皮带等进行殴打,造成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左手第4掌骨基底部完全骨折,外伤性耳鸣,门齿外伤,此外,马某还被肖某等以拍裸照等方式进行侮辱,并被恐吓不准报案。
近日,房山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对参与殴打、侮辱马某的中学生肖某做出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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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三
16岁少女强迫同学卖淫
在北京市高院5月31日发布的10件具有典型性及启示性的案例中,一起强制侮辱妇女罪的被告人是一名16岁的女高中生,也是这10起案件犯罪主体中唯一的女性,她侮辱同学并强迫其卖淫的案例,令人格外震惊。
北京高院副院长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赵德云介绍,16岁女生赵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学校宿舍里,对同年级同学张某实施打耳光、推打、脚踢、跪地磕头、扒掉裤子并拍照行为进行侮辱,并威胁她不许告诉老师,随后,还强迫张某向社会人员卖淫,自己从中获利。张某被多次威胁卖淫后,心理最终无法承受,将此事告诉老师,就此案发。
本案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
鉴于赵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但未满17周岁,尚未成年,且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故从轻处罚,以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卖淫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图个明白>>>>
校园暴力为何屡禁不止?
5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校园暴力犯罪审理情况。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近五年来,北京市各级法院共审结校园暴力犯罪案件近200件,其中未成年人约占犯罪主体的62%,14%的案件中犯罪主体对被害人实施较恶劣的侮辱手段,包括对被害人采用扇耳光、泼冷水、烟头烫、拍裸照等。被害的未成年人在案件发生较长一段时间后,仍持续伴有恐慌、烦躁、焦虑等情绪反应,甚至转学、休学。
同日,北京市二中院也发布称,2014年以来该院少年庭共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一、二审案件22件,包括强奸14件、猥亵儿童8件;从收案趋势看,2015年较2014年增长50%。
校园暴力为何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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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如何有效遏制校园暴力和未成年人侵害事件?
如何遏制校园暴力犯罪的发生?北京市高院副院长孙力建议,在法律层面,需要推动《校园安全法》等专门法律的制定,明确并细化政府、学校、家庭等各方的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可操作性。
“对于实施校园暴力的加害人,要探索与相关部门构建联动协作帮教机制,实施必要的追踪辅导,防止重新违法犯罪。”孙力认为,对于受害人,则要积极推进司法社工、心理援助进校园,探索疏解干预机制,为有需要的学生畅通求助渠道,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孙力还提出,应当重视未成年人良好心态和人格的塑型,要通过适当的挫折教育,让未成年人学会理智对待和处理生活中的矛盾甚至冲突,要通过日常引导,让他们学会使用非暴力的、理性的方法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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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要通过形式多样、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制宣讲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提高是非分辨能力,学会运用法制思维思考和处理问题。家长、学校在重视未成年人智育、强调传统学科知识的灌输的同时,也要重视对未成年人人格和心理的积极干预和有效引导。
二中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分析后认为,此类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人为满足个人欲望,选择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人作为侵害对象进而实施犯罪。此外,案件背后存在未成年人身心尚不成熟、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部分家长防范意识不强、对孩子安全教育不到位等特点,部分犯罪分子还利用特殊身份地位或接触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因此对于防范和教育也需要加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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